【香港经济法律】空姐官司两胜国泰等同公义吗?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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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7日讯】空姐是一个特别的行业,薪金虽然较同样条件的其他工作优厚,但终归不算高薪厚职,也只属打工一族,有劳资纠纷之时也只能靠劳工处的调解,劳工审裁处(Labour Tribunal)的仲裁,这是第一线的保护,劳审处的结果对雇主不利之时,雇主可以上诉,对雇员不利之时呢?没有支付昂贵律师费的能力之时,谁也没有公义,下面是一位幸运空姐的故事。

Chong Chen Lin Courtney V Cathay Pacific Airway [2005] 2 HKC 477

索偿者是一位在79年入职的的国泰航空机舱服务员,俗称空姐。她在93年5月被通知即时终止服务合约,公司指称她盗窃,她只是拿走了两包果仁,算是违反了公司的守则。这本来只是轻微得很的小事,但由于这位空姐是工会的活跃份子,曾经组织空姐的罢工活动,被认为是受到特别关注的结果。

索偿者(空姐)于是在95年入禀法院,指控国泰航空诽谤(defamation)。事件有趣的地方,是盗窃(theft)是一种非常毁坏名誉的指控,但盗窃在法律而言并不是指简单的拿走东西,而是有远为复杂的定义,估计是国泰无法证明盗窃的存在,因而要庭外和解,要赔偿空姐三百万元及律师费,这位空姐胜了非常漂亮的一仗司法战役。

在1988年,空姐再向国泰申请一张国泰退休员工身份证(CX retiree travel ID card)。申请人的资格是年满四十岁及已经在国泰服务满十年。空姐在93年被终止服务之时已经有10年资历,但她到1996年始年届四十岁。

表面上完全无问题,于是国泰在88年的12月发给空姐身份证。但在99年的1月18日再发信通知空姐,她的退休身份证的发出是一项错误,要加以取消,换言之她不享有国泰退休员工的福利安排,这包括最重要是可以以优惠价购买机票,一如在职的员工的福利。

国泰的想法不言而喻,但由于国泰在93年解雇空姐之时所持的理由只属正常的终止合约而非严厉的过失解雇(Summary Dismissal),而解雇信中亦无告知空姐她的约后利益会被剥夺,空姐入禀劳资审裁处。

这里劳审处犯了一个非常明显的法律观点上的错误。劳审处认为申索已经过了时效(time-barred),这是说,民事索偿只有6年时间,空姐的申索时效由合约被取消的1993年起计算,到空姐在2001年尾入禀之时已经过了时效。

很明显,空姐的权益在96年她年届四十岁才开始,而她在99年1月始知权益被损,她入禀的时效应是权益被拒之后的6年以内。高等法院很简单就推翻了劳审处的裁决,由于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未解决,高院发还案件重审。

高院强调,雇佣关系的终止,不等于权益及责任的终止,特别有关退休金(pension)或其他福利,是会延续下去的。很明显,这位空姐的两度胜利,不单是因为法律本来在她的一方面,同时亦因为她有钱请律师争取权益,这就绝对不是一般的小雇员所能拥有的优势了。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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