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占用土地12年,就是你的!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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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2日讯】普通法中有一概念,叫逆权管有(adverse possession),非常有趣。这是说如果你找到一片无人理会的土地或是房子,你占用了并且在上面盖房子或在里面居住,为时已经12年以上,这房子或是这片土地,你就有权益,而这权益可以在政府的土地注册机构注册,你的权益更会优先于原业主之上,这是说,这土地或房子变成了你的东西,你的管有权还可以转卖图利。

大概无人估到在世界上还有这样便宜之事,法律的原意如何,笔者亦不大了了,大概在英国有很多大业主或贵族房地产多得自己也不大了了,很多会荒废多时,无人理会之时也对社会无益,穷人以未经允许即入住者(squatter)的身份住下来十多年,想再要他们搬走就构成社会问题,亦触及贫富不均、社会不公的敏感争议,故政府对不小心保护自己物业的业主,也无再协助的义务。

这法律在香港适用吗?当然。而且保存在成文法中,只是政府作为最大的地主与私人业主的情况不同。据〈时效条例〉第七条收回土地的诉讼时效,收回土地及追讨租金的诉讼,是自有关诉讼权在官方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满60年后,官方是不能再提收回土地的诉讼。这是说想逆权管有一幅官方的土地,时间要有60年之久,这自然十分困难。但不讲读者可能不知,迟于80年代初政府曾作大规模的调查,居住在官地之上的寮屋(squatter huts)人口,竟然还有50万人之多,大家郊游之时发觉很多木屋都只是有一登记号码,有些是早于60年代登记的。

私人物业的情况,普通法照旧适用,同一法例说:收回土地及追讨租金的诉讼自有关的产生日期起计满12年后,业主不得提出土地的诉讼。

所谓不得提出诉讼,变相是再无法阻止未经允许的占用者(squatter)继续占用下去,占用者变相有占有下去的权利,这就是上述逆权管有的意思。读者也许以为这类事情不可能在真实世界出现,但香港数年前就有一件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例,重申了普通法中逆权拥有的权利:

Cheung Yat Fuk and Tang Tak Hong (2004) 7 HKCFAR 71

上诉人为登记册上的业主,而答辩人有二。答辩人为未经允许的占用者为时7年,但7年之前占用者已经将占用的土地租给一租客30年,故占用者是已经变相占用了土地37年之久,亦成为逆权管有者,取得了所有权(possessory title)。

终审法庭面对的法律观点,是占用者并非直接占用,而是藉租客去占用土地,这是可能的吗?法庭的决定是两者毫无分别。

上述的〈时效条例〉中第十三条原来亦有规定:错误地声称有权享有土地的人,如根据一项租契而收取租金,该项收取须当作逆权管有有关土地。收租客租金而经租客占用业主的土地更最终取得拥有土地之权益,这法律原则有点古怪,但却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呢?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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