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國女運動員聯名狀告溫哥華冬奧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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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董韻加拿大溫哥華報導)15名女子高台滑雪運動員以「違反人權和性別平等憲法權利」將溫哥華冬奧委員會(VANOC)告上加拿大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最高法庭。雙方律師法庭辯論日前結束,預計法官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來做出最後的判決。
  
這15名運動員代表來自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挪威和斯洛伐尼亞等國家的女子高台滑雪運動員。因為女子高台滑雪項目(Woman Ski Jump)未被納入2010溫哥華冬季奧運會比賽項目,她們認為這違反了人權和性別平等憲法權利。
  
2010冬季奧運會將於明年2月份在溫哥華舉行。
  
卑詩大學(UBC)法律專家向大紀元記者表示,該案屬人權問題,關鍵在於是否能讓法官信服:溫哥華冬奧委會屬加拿大各級政府管理,應在加拿大憲法保護人權義務之下行使職責。
   
這15名女滑雪運動員表示,如果男子高台滑雪項目被允許參賽,那女子項目同樣應該被納入。並且,溫冬奧委員會為加拿大各級政府屬下機構,應遵循加拿大憲法,保護人權。
  
溫冬奧委員會方律師則認為,政府並未對奧委會掌有足夠的控制,所以冬奧會不屬於政府服務項目,因此憲法在此不適用。溫冬奧委會還堅持,不將女子高台滑雪納入比賽項目是國際奧委會的決定。
  
國際奧委會在2006年曾表示,女子高台滑雪運動員的成績未達到奧運會的標准。出於技術上的原因不將女子高台滑雪納入奧運比賽項目。
  
對此,卑詩大學法律學副教授Margot Young認為,目前尚不清楚國際奧委會的這一說法是否令人信服。她解釋,首先女子高台滑雪已經得到較好的發展,已接近於男子高台滑雪項目被允許參加奧運會時的水平。此外,一個項目如果不被納入奧運比賽,是否能夠達到一定的發展水平目前亦存在爭論。像滑雪追逐項目(the ski cross) 目前剛剛被納入(奧運)項目,但該項目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
  
「如果說女子高台滑雪項目不及其他奧運項目發展的好,這不是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法。」
  
卑詩大學法律學副教授Margot Young表示:「此案是一個人權問題,整個案子的核心是女子高台滑雪運動員是否擁有憲法所賦予的平等權利,而溫奧委會在這一點上侵犯了她們的權利。」
  
「這有關憲法所賦予的性別平等權利,有關男女是否可以平等參與奧運比賽而從中受益。」

國際奧委會目前一直對該案保持沉默。
  
VANOC管理隸屬成此案關鍵
  
滑雪運動員方律師表示,溫奧委會實際在聯邦政府和省府的控制之下,特別是作為舉辦方為溫哥華冬奧提供了數量巨大的財政撥款。據CBC報導,律師Ross Clark還表示,國際奧委會來到加拿大舉辦奧運,顯然應當遵循加拿大法律。
  
卑詩大學法律學副教授Margot Young表示,本案最關鍵、難度最大的地方是滑雪運動員首先需要讓法官信服憲法適用於溫奧委會。她認為,至於是否能讓法官信服,她認為成功和失敗的可能性同時存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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