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薰: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四)

中共注定違反協議

童文薰

【大紀元4月29日訊】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台灣想要引渡刑事與經濟犯並且取回贓款,以及維持遣反中國偷渡客的作業順暢;中共當然也有想要的東西,但絕不是「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這種場面話。

從中共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外資非正常撤離 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中共已經公開的意圖,那就是引渡逃離中國的外資企業主,並對其求償。中共甚至已經將其野心擴展到企圖在台灣實踐其迫害人權的專制法規。

我們還看不清的是台灣的法務部會依據這項協議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當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配合中共行事到什麼程度。

因此許多台灣民眾與關心人權的學者專家都為此感到憂心。可是中共未必是贏家,反而可能是這個協議的輸家。端看有識者怎麼對待這個協議,怎麼把壞事變成好事。但不管要怎麼做,頭一件事就是要把這個協議看懂。

刀有兩面刃 拳有七傷拳

涉及法律的文件向來有一個特質,那就是每個字都能看得懂,但湊在一起就會把人搞迷糊。其實簡單的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際運用起來,理論上有以下幾項功能:

第一、讓原告可以把訴狀、支付命令、催告函等文書在三個月內送達給被告,以便啟動之後的法律或訴訟程序(協議第七條);
第二、異地互相協助偵辦犯罪、調查證據並交換訊息,使本地的司法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協議第五條及第八條);
第三、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將受刑人移交回原住居地(協議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第四、查扣財產落實執行民事確定判決(或有相同效力的仲裁決定)(協議第十條);

民眾可以利用這些功能懲凶與追償

任何法律或契約在訂立之後,往往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有了自己的生命,不再只是訂立時立法者想要的結果。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這項協議或許永遠與他無關,但對於已經被中共關押在監獄裡的台商,或曾經因為種種因素被中共官員或公安迫害過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努力從這個協議裡找到懲凶與追償的路

所謂刀有兩面刃,拳有七傷拳。中共必然有欲藉這項協議達到的目標,但傷人一分可能自傷十分,這項協議可能是另一個中共自挖的坑,想要自保卻得相反結果的蠢事。

台灣講究民主法治,所以台灣法務部必須依法行使司法權,這一點毫無疑問。所以既然有了這項協議,我們就來看看,權利被中共侵害的每一個人或每一個群體,究竟可以做什麼?

被判刑的台商可啟動移管機制

兩岸要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首先必須解決的是在中國被關押的台商問題。萬事起頭難,但可以從公布坐牢台商人數做起

海基海協兩會在討論移管(接返)被判刑人時,絕口未提有多少台灣民眾在中國被判刑,或有多少中國民眾在台灣被判刑。但前者顯然多於後者,甚至可以用百倍起算。

現在,請中共司法部門公布在監所裡的台商人數。考慮到要求中共這麼做,台灣必須以平等互惠回應,所以台灣司法部門也應該一起公布有多少中國民眾在台灣的監獄裡,所犯的是哪些法條,卷證內容也需一併互相交付。

《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博士依據被關押後獲釋的台商提供的資料得知,目前在東莞監獄至少關押178位台商、福建有2個監獄關押了400位台商、福建蒲田監獄關了500位台商,有一位台商妻子投訴台灣海基會,她的配偶被關押的廣東監獄裡就有超過300名台商。

光是這幾個地方就關了上千名台商,在中國被關押的台商總數究竟有多少?2007年元月,當時台灣媒體估計留在中共的牢裡度過2007年新年的台商人數超過2000人!對於這個數字,中共從來沒有反駁過,真實數字可能還要更高。

今天既然有了罪犯移管的協議,台灣民眾有權知道,台灣政府有責弄清,究竟有多少台灣民眾在中國服刑,犯罪類型是什麼,同時取得卷證副本,並儘速將這些人移回台灣重新受審。

台商可啟動求償機制

海基會前主任秘書廖運源曾經表示,海基會對於被關押的台商沒有具體的數字,但被中共扣押的台商人數確實相當高。與台灣有商業往來每個國家都有一定的犯罪率,但台商在中國經商犯罪被關的人數卻遠高於其他國家總和的數倍。這不成比例的數字,代表了大量的冤案。

為什麼敢斷言是冤案?從這些台商的共同命運──被官吏權貴奪取了在中國的所有投資就可以斷言是冤案。因為個人即使違法被關,何以公司與私人財產卻被權勢者侵吞?這在任何民主法治的國家都絕難想像,就算依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能這麼幹。

如今有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這些被關押的台商無論能否順利移管,首先就該採取行動取回自己的合法財產。尤其侵害民事權利的請求權都是短時效,在一定的時間之內不啟動司法程序,就會喪失請求權。所以更需要及時提出。

大家一起來求償 就從文書送達開始

啟動民事程序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文書送達。依據本協議第七條的規定,如果一方提出要求,被要求的那一方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送達。而按照台灣的民事訴訟規定,一旦完成合法送達,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可以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如果發出的文書是支付命令,那更是簡便有效。

在台灣得到了判決結果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支付命令,即可依本協議第十條的規定,拿到中國去執行。

要試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是否真的能夠「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台灣最好的試金石就是從這些被中共關押並且被權勢侵奪財產的台商身上做起。如果做不到,又豈能奢談其餘?

不只是台商,所有曾被中共的公安、中央與地方的人大代表或者行政機關與公私企業侵害權利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找找刑事與民事請求權,找找建立台灣法院管轄權的機會,讓台灣的判決通過本協議到中國去執行。這就是「法院挑選」(forum shopping)。

如果中共惡意干擾這些程序的進行,無疑自證這個要「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協議的不可行,自廢了這項協議,同時讓更多的人認清中共的真面目。但若中共真的履行協議把所有的文書完成送達,那麼所有接到法律文書的中共權貴,將作何反應?

主導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江澤民會不會收到成噸的司法文書?被告上法院的中共官員以後還能大方的來台灣「開會」嗎?這對於參與侵權行為的底層中共官員又有什麼樣的震懾作用?因為這些台灣的判決書可以拿到中國執行他們的財產!

如果這些人接到司法文書卻不到庭應訴,就要被一造辯論判決;到庭應訴一樣會把自己的問題曝光。在左右為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在此斷言,無路可走的中共勢將背棄這個協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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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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