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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撿錢丟錢 恐都有罪

2009-04-08 10:14 中港台時間|04-07 21: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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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信宏報導)國道2隊副隊長劉正吉說,行駛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可處3000到6000元罰款,若因此引發事故,還要追究刑責;駕駛人無故停靠路肩,也可罰款3000到6000元。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則說,鈔票如果是所有人故意丟棄,在法律上是「無主物品」,民眾撿到錢並不犯法;但如果是所有人不小心掉出車外,撿錢的民眾就涉及侵占遺失物罪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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