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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珍追加起訴 罪名多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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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林俊宏、楊國文/台北報導〕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族洗錢案,針對前台北一○一董事長陳敏薰涉嫌付扁家一千萬元買官案,及扁珍向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索取三億元案,昨天將扁及其妻吳淑珍兩人依收賄、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等罪追加起訴,三億一千萬元已經匯往海外,一併宣告追繳沒收,或由扁珍財產抵償,追加起訴的部份仍將併案由台北地院蔡守訓審判長審理。

陳敏薰付千萬買官 無罪

關於昨天起訴的部分,特偵組指出,陳敏薰為取得大華證董座職位,付扁一千萬元,她為「行賄者」,但是因陳水扁並未違背職務,依法不罰行賄者,陳敏薰不構成犯罪獲簽結;但檢方指出,陳敏薰的行為雖無刑責,但屬不當、不法。

特偵組指出,扁收陳敏薰一千萬元後,曾致電當時財長林全要求安排陳敏薰擔任大華證董座,並透過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與陳敏薰及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 及林全於九十三年4月在晶華酒店商談陳敏薰職務,特偵組認為,陳水扁是利用總統對財政部長的任免權,來達到收賄一千萬元的目的。

辜仲諒付三億 追繳沒收

辜仲諒則被檢方認定為「受騙者」,檢方認為他誤信扁珍要成立基金會從事外交、辜仲諒認定扁的理念及願景,陸續給付三億元,直到扁九十三年間對他說,錢不要給珍、會有進無出,辜才感覺被騙、說是不樂之捐。

特偵組指出,九十三年4月2日政治獻金法實施後,收受政治獻金必須要向監察院申請並設專戶,但扁珍在此法實施後,未依法定程序,向辜仲諒索取八千萬元,其中一千萬元還是辜仲諒逃亡日本時,扁珍隔海向他募得,這部分扁珍同時涉及圖利罪及違反政治獻金法,另兩億兩千萬元則是在此法實施前取得,僅涉圖利罪。

因辜仲諒日前至台北地院作證時說,扁珍非黑道、「未被勒索」,這句話讓扁珍躲過重罪,檢方認定扁珍未構成本刑十年以上的藉勢藉端勒索罪,僅涉本刑五年以上的「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檢方認定,辜仲諒雖被扁珍騙,但付錢時並未違反自由意志、是為想保護家族事業不受政府干擾,不是法律上「被害人」,無法拿回三億元,辜仲諒在本案中為證人,至於他自己涉及的紅火案則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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