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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繳卡費 台消基會:銀行不得收取逾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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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15日電)台灣消基會今天表示,消費者若忘記繳交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應視為「延遲給付」,業者不得收取逾5%的利息。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負起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20家銀行業者,發現20家銀行皆在消費者未於繳款期限內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時,即開始計算「循環利息」。

消基會表示,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定義,「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應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

消基會主張,消費者若忘記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僅能視為「延遲給付」。依民法規定,業者最高不得收取超過5%的利息;依德國實務判決,延遲繳款利息不得超過基礎利率加計2.5個百分點。

由於雙卡利率遲遲未能調降,信用卡合約又隱藏種種不合理事項,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負起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責任。  

消基會指出,各銀行收取信用卡違約金的價差高達12倍,又計收循環利息,於法於理都不符合衡平原則,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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