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華:法院怎麼養成了「非法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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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4日訊】棗陽業主楊燕林回到自己居住的襄樊棗陽市財富廣場小區,發現小區內停滿了「法院」「公安」字樣的警車,還有城管執法車、救護車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隊員把小區圍得水洩不通。當時鄰居楊燕林正拿著錄像機在拍攝,後來就交給他繼續拍攝。正拍攝著,4名法警走過來,將馬耀軍的錄像機拿走。然後,他就「莫名其妙」地被送到看守所。楊要求法院解釋,被告知「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法院院長田玉斌說,雖然沒規定說拍攝執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習慣性這麼做的」。(據7月2日廣州日報)

一句「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就讓人大跌眼鏡了,不管是公民還是國家的執法機構,法院的執法工作讓人尊重,公民的法定權利更應該受到維護,大家在法律面前都應該是平等的。而另一句「法院是習慣性這麼做的」就更讓人費解了。有一句法律名詞,叫「法無禁止即可為」,公民只要不違背法律,就是法院也沒有權利干涉,作為法律的執行機關更應該一切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辦事,怎麼就養成了這樣的「習慣」?而從一定意義上講更是一種非法的習慣?這樣的執法態度還有什麼公正和公信力可談?

而從現象上看,法院、公安等開展大規模的執行案件,不僅是正常的公務行為,更是光明正大的。要達到的目的不僅是執行案件,更有一種威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更不涉及到國家機密,不僅不該拒絕群眾觀看和錄像,更應該歡迎群眾監督,這樣更有助於執法的公正性。有什麼不能拍照和錄像的呢?而公民拍照和錄像就是一種監督,也是法律授予公民的權利,現在就因為公民對法院的公開執行案件錄像而被拘留,這是根據的哪一條法律規定?這到底是法院的「習慣」,還是怕群眾監督?甚至是要掩蓋什麼不大光彩的行為?

法院用「習慣」代替法律,并用這樣的法律強加於人,一個最明顯的行為是不把公民正當權利放在眼裏,在法院的眼裏,法院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種「家長」的關係,甚至是「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神聖的法律儼然成了法院的「私有財產」,違背我的意識,即便是「法無禁止」,我也照樣可以「法辦」你。這種行為不僅極大的損害了公民的法定權益,更傷害了法律的威嚴和公正性。執法機關在公開執法中都不准群眾錄像和監督,這樣的法院還拿什麼讓群眾信服和信任?

法院之所以能養成這樣的「習慣」,原因恐怕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一是不習慣群眾監督,怕萬一有超越法律的行為被群眾抓錄了個現行,流傳出去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更難以向社會交代。二是法院是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社會上享有崇高的威望,就是養成一種不好的習慣,群眾也不會甚至不敢和法院講法律,而在這裏,一句「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就明顯的表現了這家法院不僅把自己凌駕於公民權利之上,更有一種霸道的行為,他們所謂的「習慣「,只不過是想逃避群眾監督,害怕社會法律意識增強的遮羞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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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互聯網論壇﹐未經本站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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