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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生效前出事 法院判理賠一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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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據中廣新聞黃進恭報導) 邱姓女子向保險公司投團體傷害保險,她和丈夫都是被保險人,不料丈夫卻在保險契約生效前的五十分鐘發生車禍,隔天不幸死亡。邱姓女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一審認為事故出險時間不是在承保保險期間內,判保險公司不用賠半毛錢,邱姓女子上訴到高院,二審認定保險公司要賠一百萬,全案定讞,不得上訴,一、二審差異如此大的判決結果,主要原因在於對保險契約有效時間認定的不同。

邱姓女子九十四年間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闔家平安專案]團體傷害保險,邱姓女子是被保險人,她的丈夫潘姓男子則是意外傷害的附加保險人,並以丈夫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保額為一百萬,保險期間從傳真要保書當日午夜十二點起生效,為期一年。

保險公司認為契約應在九十四年三月一號凌晨零點起生效,隔年三月一號凌晨零點終止,不料潘姓男子卻在同年三月一號晚間十一點十分發生意外,到三月二號不幸死亡,妻子向保險公司索賠,她認為保險契約應在三月二號零點生效,雙方認知差了一天,但台北地院一審法官採保險公司見解,認為事故出險時間不是在承保保險期間內,因此保險公司不用賠償一百萬。

邱姓女子上訴到高院,二審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在九十四年三月一號上午十一點收受邱姓女子傳真的要保書,承保時間卻從一號凌晨零點,顯然是幫邱姓女子投保意思表示,三月一號零點起到邱姓女子上午十一點零二分投保時止,為保險事故確定不可能發生的已過去期間,邱姓女子無須負保險責任,因此依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期間起算點的記載屬無效,法官認為一審審理時失察,沒有詳細調查,二審因而改判保險公司需賠償一百萬,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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