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起 中国大陆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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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讯】 根据中国大陆有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据新浪财经纵横报道,为了有利于车辆费改税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暂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所属车辆购置费征管机构负责,由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根据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凡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交通部门所属征管机构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事宜。

规定要求,车辆购置税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持征收机构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向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没有上述证明或证明与车辆不符的,车管所一律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但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机构签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仍可作为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有效凭证。

规定指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征收机构可通知公安机关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规定强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凡涉及对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由征管机构提请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专家指出,车辆购置税主要是从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费改革而来。在征收环节、征税对象、征收程序等方面基本上与车辆购置费相同,税收负担也是10%,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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