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手术刀“消毒” —中国的医界歪风,到底有多严重?

李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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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4日讯】 几年前有首脍炙人口的顺口溜,题目叫做“十等公民”,是讽刺社会现象的打油诗,其中有一句挖苦医药人员,说是“五等公民手术刀,割开肚皮要红包”。

虽说顺口溜诙谐有趣,倒也揭露真实的一面,中国的一些医生,不但在手术前后,向病人家属要红包,还在处方配药上动脑筋,根据药商的回扣行事,不管病情的轻重。正所谓“抓药思回扣,握刀想红包”。

难怪许多中国老百姓,对当今社会“医德医风”的败坏,确实达到深恶痛绝的地步,要求当局认真制止不正之风,还“手术刀”一个干净清洁的本来面貌。 
     
“要想手术做得好,打通关系送红包。
手术挂号,看病吃药,先通关系,再送红包。
有的药房变商场,个别医生成奸商。
红包不进门,有病没有门”

以上顺口溜,都是顺手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句句的矛头,皆对准医药界的害群之马,嘲讽他们“不顾医德,见钱眼开”的丑态。

中国的医界歪风,到底有多严重?以下是一些惊人的事实:

遗落42包给医生的“奖金” 事件曝光后引起当局关注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月17日下午,宁波的德士司机黄小洪与晚上接班的同事,在车上发现了一个袋子,里面有42个装着现金的信封。在无法与失主联系的情况下,两人将钱送到了有关部门。

据了解,这42个信封共涉及35个人,每个信封上都清楚地写着姓名、病区名、药名和金额,似乎是给哪家医院的。这件事立即引起了宁波市有关部门的重视。

4月19日上午,他们开始全面调查此事,很快就找到了失主邓伟。据邓伟交代,这些钱是给传染病医院的医生,推销四种药品的“奖金”,就是药品的回扣,总共是人民币(下同)3万8800元(约8260新元)。

起初邓伟并不认识医院里的医生,但经过一次次的接触,其中一部分医生便接受了回扣,邓伟从医院中6名医生那里,了解到三十多名医生的开药情况,随后主动将回扣送到开过这四种药的医生手中,这些医生便由最初的无意,变成主动开具这四种药或多开药。

这一来,四种药的用量迅速增加,而医院的药品采购员,再从邓伟处购进这四种药,如此循环往复,邓伟的药品销量越广,用于贿赂的钱也就越多,相应地,医生拿到的回扣自然不会少。
   
由于有了回扣,仅今年3月份,宁波市传染病医院就销售这四种药近40万元。药品回扣严重地败坏了医风医德,医生治病,再也不是对症下药,而是见钱开药,不管病人的死活。

“回扣”也有明码标价 巴结对关键人物好办事

5月28日的《光明日报》,还揭露了“回扣”竟然也明码标价的黑幕。事缘一名大学生,去求职时,无意中发现这个事实。他向记者讲述到某药品公司,应征药品经销人时,了解到的药品“回扣”情况。

当时,公司负责人向他解释,到医院推销药品时,必须巴结的关键人物,包括直接负责进药的药剂科,故药剂科主任及其主管的书记、院长是关键人物。

药是由各科室施用的,故药品效果好坏,各科室主任是关键人物。能不能及时收回药款,要看财务科的态度,故财务科主任也是关键人物。

更令这名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吃惊的是,负责人拿出的“公司销售部公关费用使用标准”文件,明码标示了回扣的行情。这份文件规定,销售药品时,可给关键人物及人员如下费用:

医药公司开票费22%,按规定医院只能向医药公司采购,故供给医院药品时要代医院缴开票费。

统方费0.5%,此为医院规定收费,由药剂科收纳。

回款费2%,为了避免医院有意拖欠药款,每次结款时均扣出2%给财务科,以便收账顺利。

顾问费5%,给药剂科或医院在采购方面,拥有决策权的领导的回扣。

临床观察费20%,同一医院中同一产品往往有数种,用哪一种,施用医生有权决定。所以哪个医生开自己公司的药给病人,就给一定提成,这样可以“鼓励”医生,多开所推销的药。

交际费7%,这项费用由销售人员灵活掌握,作为医院领导和医生,吃喝玩乐及送礼之用。
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一纸“贿赂书”。

年底实施新《药品管理法》 禁止账外暗中给予利益

我翻了翻即将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新《药品管理法》,内容共分十章。第七章为“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其中第59条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章中,新增的第90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91条也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典是有了,紧箍咒也念了,至于实际效果如何,那些医药界的败类,是否从此销声匿迹,各方面也只能拭目以待。

转自<<联合早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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