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逾百MP3个人音乐网站面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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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5日讯】 不久前美国著名音乐网站Napster的CEO汉克不得不接受法官的判决,撤下侵权音乐。

据北京青年周刊杨子报道,前段时间网络广告对个人网站说“不”之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开始对个人网站进行讨伐!今年5月份开始,国内就有上百家个人音乐网站站长的电子邮箱里先后收到了这样的律师函:

广告 1、停止侵权。2、尽快与我会联系,协商解决侵权问题。3、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我将会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而落款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音乐人的态度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对待这个问题上,态度非常坚决,其称:“无论是商业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无论是提供试听还是下载服务,只要公开,就是侵权。在网络上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是一种公开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开就是对著作专有权的一种侵害。”著作权协会还宣称,他们并非只针对个人网站,一些商业网站也收到了律师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媒体公开表示,此举正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合法、健康发展。官方有官方的看法和理由,那么网民又是如何看的呢?记者就音乐著作权协会向个人网站的背景音乐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对一些网民和音乐人进行了采访。

地下音乐人胡吗个称,知道这个消息是很兴奋的,最起码在官方的意义上有人开始站出来为他们这些音乐人说话、撑腰啦!音乐在现在本身就是以商品在出售,加上国内目前的娱乐业和唱片业不景气,作为一个真正以音乐人身份在工作的收入是不能维持生计的,一旦网络上MP3任意免费下载,对其唱片销量是有很大影响的。任意的免费下载是对其劳动成果的极其不尊重!何况网络的进步和发展以及赢利也是需要一部分的收费来完成的!同时他还表示,这些工作在具体的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但,这些所表现出的信号是非常之好的!

贪婪的下场

由于个人网站属于一种无组织、无约束、无保障的“三无”网站形式,大有一副“我是老百姓我怕谁”的架势。所以我们无可否认的是,在目前无序的状态下,很多的个人网站都存在着这样与那样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共享他人版权作品的问题。比如一直反映出的问题是一些记者和作者的作品在网络上就可以由个人网站站长无限制的转载,以此引得众多记者和作者大为不满,一旦想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要和个人网站站长打官司,有些记者、作者觉得实在犯不着,何况有哪些注册的信息是真实的呢?除非你有时间、有精力、有金钱、有签约公司肯为你打!

可一旦有贪婪的个人网站站长利用这些所谓的免费MP3来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时,受害的又是谁?由此唱片策划人胡小鹿说,早管早好,晚了就难管啦!

网民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孰是孰非很难断定。而如今这种情况,个人网站的站长们需要面对,需要考虑的可能就已经不是如何据理力争了,而是该关闭的关闭,该屏蔽的屏蔽了。那么,这样追究责任有多少法律依据呢,我们也努力地希望能够从一些我们所了解的相关条款和国际公约中得到答案。

还是依据法律!

2000年12月19日,美国E??Music.com对MP3.com提起标的超过1亿美元的侵权诉讼是全球最大一起由于网络音乐使用而引发的官司,同时也在全球掀起了大规模的网络音乐版权的产权保护活动。然而,即使在非常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目前也尚且还没有风闻有官方或者商业机构就“背景音乐对个人站点提出付费要求或者诉讼的先例。那么在中国,这样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1993年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赋予了其四项“基本职能,其中的第三、第四条分别是“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追究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者的法律责任。因而就此看来,矛盾的最大集中点就在于不具备商业性质,不作为赢利用途的个人网站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否属于非法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并说明,“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可是目前适用于互联网形式的这样的标准文本并没有出现。而产生矛盾的最大分歧则是在“使用一词的解释上,显而易见,著作权协会在对“使用一词的法律解释上,就是直接采用了广义的词义范围,只要播放了音乐作品就属于已经“使用的范畴,而没有对商业赢利与自我娱乐的不同性质进行分析和区别对待。

而在国际公约中,对于“使用的词义则有较为明确的表述。根据1886年签订,又于1979年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目前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中最具权威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明确表明了“使用音乐必须是在“营业场所进行。而此外1971年于日内瓦签订《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五条也规定,“只要公开发行的经授权的录音制品的所有复制品或其包装物载有P标记并伴有首次出版年份,而且标记的部位足以使人注意到保护的要求,则应当认为符合手续,也承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音乐作品不进行商业“使用时附加说明后的播放的合法性。由此可见,在对“使用音乐的词义范畴的认可是导致国内外管理机构对“背景音乐态度大相径庭的根本所在。

就这个问题,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的电脑网络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IT评论家于国富在接受采访中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不分情况乱收费显然是不行的,而且,由于在网络网际上的背景Midi音乐大多都由于网站站长经过再创作,就此,于律师认为,“这样的背景音乐是一种编辑作品,如果在数字化过程中被改编,那么,其著作权应当属于改编人。因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协会搞“一刀切和先从个人网站下手的举措应该有可以商榷的地方。(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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