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行贿公司

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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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10日讯】 现在,大陆有许多中介公司,使过去的”空手套白狼”的商业行为正规化,这不能不说是市场经济的一大功绩。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雨后春笋般的中介公司中,居然出了一个”行贿公司”,此公司于1997年成立于福建的一个县城,名叫”大公家”。据《江南时报》3月12日报道:这是一个专门以行贿来为雇主寻求”保护伞”的犯罪组织,有挂牌的办公地点,有总经理,有各部主管,有一般办事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其业务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向各制假贩假的业主收取活动费,为其在犯事之时提供保护,也就是打通关节和摆平执法人员;另一部分是专门负责与政府的打假职能部门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也就是把功夫做在平时,而不是临时抱佛脚,通过平时的行贿收买一个关系网。这个组织在二年中已经收买了这个县的27名高官。

令人叹为观止的是,这一专门从事腐败活动的公司,为了防止公司内部的腐败,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的内部实行股份制管理,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比如,每次收取保护费或去行贿,都是一个三人小组,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以防止内部出现私吞钱财的腐败。正因为这一行贿组织如此健全,才会不断发展壮大,有新的股东认购其股份,加盟”大公家”股份有限公司。表面上看,这类组织化行贿的风险,肯定要大于那种一对一的行贿,因为单个人的行贿很难取证,而组织化的行贿由于参加人员杂多,既容易走漏风声也容易取证。

但是,这个公司的主要创办人及其骨干却认为:其一,由于公司化行贿是多人合作的,所以风险也就相对分散,如果一笔贿赂被查处,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的金额并不大,受处罚的风险自然降低。其二,公司行贿是一种商业化运作,合作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目的还是以最小的成本赚取最大化的利润,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会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严守秘密;其三,公司具有长远的投资预期,而不是目光短浅的”临时抱佛脚”,公司保持着行贿的经常性和广泛性,通过建立一种长期的关系在权力部门培养代理人,这样反而不容易被发现,而且发现了也容易摆平。最后,更关键在于,这样的行贿对官员本身既是一种”感情投资”,又是一种”利益要挟”,使官员们能够真正”办事”。而一对一的”临时抱佛脚”的行贿,常常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只要受贿者一口咬定没有收钱,行贿者大都无可奈何。那些制假贩假的业主之所以愿意出钱给”大公家”,就在于他们防范执法人员进行伤害的能力极弱,而且他们的单独行贿,往往是成本高而回报少,光收钱而不办事或嫌钱少而不办事,已经是管理小商贩的执法人员的普遍现象,大盖帽们仅靠合法权力就可以对小商贩们进行敲诈。而”大公家”则能提供物美价廉的真正服务,到时候真能把事摆平,在小商贩中有着很好的”商业信誉”。换言之,这几年吏治的急速腐败化和野蛮化,为这类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最佳的制度土壤。

所以,经过这样的”收益”和”风险”的计算之后,得出的结论肯定是:正规化、公司化的行贿运作,收益大大高于风险,而最大的”制度化保险”机制,就在于政府官员几乎没有不受贿的。一种在两方面都具有铁干主顾的行业,其生意没有不红火的道理。在两年的时间里,这个”大公家”行贿公司共向有关权力部门的头头投资贿款近60万元,得到的利益回报则在数倍之上,多达几百万元。其实,现在中国的律师行业就类似这样的行贿公司,在被代理人和法院之间,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要想生意兴隆,就应该而且必须具有能够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能力。律师一味站在法官方面,会失去被代理人的信任;而一味为自己的雇主着想,又无法打通法官的关节。律师必须在法官的收贿开价和被代理人的行贿出价之间,达成令双方都满意的利益平衡。

这个行贿公司也是协调两方面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如果公司不能降低小商贩们的行贿成本,在他们之间没有商业信誉或业务能力,这公司便无法经营下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行贿屡被官员们拒绝,即便只有十分之一或更少的官员拒绝,公司也早就破产了。在权钱交易成为办事的主要规则的社会中,出现这样的专门从事行贿业的公司,一点也不奇怪,所谓时势造英雄是也。这类行业的经营动力自然是赚取更多的钞票,但是它的真正资本不是金钱资本,而是制度资本,正是这个保护并纵容权钱交易的社会制度,为它们提供了最初的无形资本和长远的收益预期;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足以保证行贿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的制度,它们即便有了货币资本,第一不大会投到行贿的行业中,第二投入了也不会产生足以让大多数人铤而走险的巨大效益,即在一个腐败式交易的综合成本普遍地远远高于正规交易的制度下,很少有人会想到要创办这样的专门以行贿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正如一个法治健全和讲道德的社会,犯罪和不讲道德的风险,显然要大大高出守法和讲道德的风险,而收益又大大少于后者,那麽守法和讲道德就会成为社会行为规则的常态,而犯罪和不讲道德就是变态。但是,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下,二者的关系恰恰是颠倒的,如果从行贿是犯罪的角度讲,现在的中国人很少能够免除犯有行贿罪的嫌疑。明代的顾炎武在《日知录》中的感叹,完全适用于今天:”乃以今观之,则无官不赂遗,无守不盗窃。”

套用制度经济学,制度乃是一个社会的最大资源,交易成本的高低与制度的好坏成正比,行贿公司的出现也是在现行制度的极限之内,人们希望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产物。但是,这种交易成本的降低不是由于正规制度的创新且不断完善造成的,而是由于正规制度的失效且不断腐败造成的–非正规制度蚕食乃至取代正规制度造成的。这个制度在保护了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巨大利益的同时,却让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畸形上升,更重要的是,行贿所创造的个人效益恰恰是这个社会所付出的巨大的综合成本。

亚当·斯密曾提出了一个被自由经济奉为经典的理论: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激励在满足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在为整个社会提供效益。但是,这样的双赢结果,必须在保证竞争的自由公正性的健全制度之下才能获得,而在不公正制度下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的只能是零和游戏–个人通吃而社会一无所获甚至就是赤字的不断积累,终有一天因资不抵债而全面破产。

2001年5月23日于北京家中

——《信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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