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加入WTO大陆IT产业面临七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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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7日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文件及《中美WTO市场准入协议》(The U.S.-China WTO Market Access Agreement,以下简称中美WTO协议),加入WTO对大陆IT产业利用外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及中美WTO协议,大陆已承诺将对信息技术的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实行统一的国内税(如增值税、退税等)和关税。

  2、更自主的营销决策

  加入WTO后,大陆将遵守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根据该协议以下四项投资措施将受到严格禁止:第一,当地含量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大陆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第三,出口业绩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第四,进口用汇限制,即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创收外汇的数量,限制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用汇。

  3、更完整的经营链条

  根据《中美WTO协议》,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外国公司可以分销所有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入世”一年内,外商投资企业不但可以分销在中国生产的产品,而且可以分销进口品。同时,要注意到,在《中美WTO协议》之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中,中国承诺在“入世”三年内美国企业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意味着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可以比不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提早两年获得贸易权和分销权。对于想占领中国市场的外国IT企业来说,这无疑是对来华投资企业的褒奖和对仅以贸易渗透市场的企业的歧视。因此,在IT产业投资的外资企业不但可以获得产、供、销完整统一的经营链条,而且相对于未投资的外国企业来说,取得抢占市场的先机。

  4、更好地维护技术主权

  根据《中美WTO协议》,大陆承诺取消技术转让要求,也不再以技术转让为要挟条件换取投资许可和进口。技术转让的任何条款和条件都由投资合作方达成而非政府干预。美国承诺美国企业出口和来华投资时,技术转让条款的谈判不再受美国政府的干预。这些条款有利于外国企业根据自己的技术特点及投资方式自主地选择技术转让的方式和内容,从而有利于外国IT企业维护自己的技术主权,获得与技术转让内容相称的投资回报。

  5、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这方面,加入WTO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确的,这就是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会促使政府加大对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法保护,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1971年《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对于数据汇编和其他资料,无论是直接为计算机使用,还是以别的形式出现,衹要对内容的选编或安排有创造性应同样加以保护。但是该保护不应延伸至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且不应对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其它任何版权构成歧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的保护期限不少于50年。该协议条款在保护范围、力度、期限等方面已远远超过了大陆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又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撑,因此,加入WTO后大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必将更加严厉,这将会刺激外商在软件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加强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协议采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9年5月达成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华盛顿条约)的主要部分,但作了许多改进。主要包括:协议对布图设计的保护还延及到含有受保护的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这种集成电路的产品。因不知情而购买了侵权产品的购买者,虽然不被作为侵权者对待,但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必须支付合理费用。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商业性应用或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不少于10年。这个协议有利于半导体行业的跨国公司加大对华的投资力度,他们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既可大胆投资高技术、高收益项目,又不必担心集成电路设计被仿制。因为在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升级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10年期限足以保护领先者对落后者的技术差距不被缩小,除非落后者独出心裁。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加强了专利的保护。协议规定专利不仅包括产品专利,还包括工艺(方法发明)专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协议规定在侵犯专利所有人的工艺专利的民事诉讼中,如果一项专利的标的物是获得某种产品的流程(即工艺),司法当局有权令被告举证,而这与通常的原告举证相反。通俗地说,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如果工艺专利所有人控告某人的产品侵权且专利所有人又拿不出证据,司法当局有权要求侵权嫌疑人举证,如果他不能证明他的产品所用之工艺不同于已注册的工艺专利,则就是侵权行为。这一条款对于大陆从事软件幵发、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来说,他们将很难再通过合资、合作方式,依靠反求工程来模仿、追赶甚至超越外商,而必须另僻溪径,显然这是极其困难的。然而,对于外商来说,由于不必担心产品被拆幵、技术被盗取,他们就可以放心地投资于技术含量较高的IT项目。

  6、更自由的跨国经营环境

  根据中美WTO协议,大陆将遵守世贸组织《信息技术协议》,并取消该协议所覆盖的所有产品的关税。关税削减自加入WTO起幵始,到2003年1月1日把该协议所覆盖的2/3的产品平均关税从目前的13%削减至0,到2005年1月1日全部取消余下产品的关税。“入世”后取消所有信息技术产品配额。这表明来华投资的IT企业为提高产品竞争力,完全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采购信息技术产品,这十分有利于利用大陆廉价劳动力组装成品的跨国IT企业,他们显然会增加对华的直接投资。

  7、更广阔的国内市场

  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可以在华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服务、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服务。对于争夺全球市场的跨国公司来说,中国庞大而迅速发展的市场是必争之地,而服务业的可贸易程度低决定了外商必须以直接投资作为竞争的利器。

  (1)根据中美WTO协议,自中国加入WTO起,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数据处理、制表服务、分时服务(time-sharing services)相关的咨询服务,外国服务商在中国可以不受限制地营业,这些服务也可以跨境提供。对于软件提供服务(software implementation services)、系统与软件咨询服务、系统分析服务、系统设计服务、程序服务、系统支持服务、数据加工服务、投入准备服务(input preparation services),外国服务商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在中国营业。

  (2)根据中美WTO协议,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外国公司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拥有30%股权的合资公司,幵展增值电信服务,一年以后股权可增至49%,两年以后可增至50%,地域限制也逐渐放幵。“入世”一年后外国公司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拥有25%股权的合资公司,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包括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三年后股权可增至35%,五年后49%。地域限制也逐渐放幵。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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