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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讯】俗语说:没有那么大的头,就不要给戴那么大的帽子。这不禁令人想起六月上旬在香港举行的世界报业公会年会的开幕礼上,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和公会主席帕金森的一场“爆肚舌战”上所说的一句话。
当时,帕金森在致开幕词时批评中国欠缺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大会嘉宾董建华在致词中,立场鲜明地、先后两次地提及目前中国是近代史上最开放的国度,并当场邀请各批评者先到内地走走看看,回来后再跟他分享、交流体验。
帕金森以公会主席身份不忘赞扬本港拥有高度的新闻和言论自由,这倒是符合实际的评语,董建华也不忘在这样一个国际报业的崇高论坛上承诺维护香港的新闻自由,以显示他落实“一国两制”的决心。
不过,缺失的是他竟出言代表中央邀请国际朋友到内地访问,偏偏该会的总裁鲍尔丁一直被拒入境到内地举办讨论新闻自由的论坛。不知董建华的诺言是否还会实现?这暂且不赘。
再谈中国当前是否是“近代史上最开放”的新闻和言论自由问题。平实来说,董建华是说对了一半,即中共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经济建设突飞猛晋,人民生活显着提高,思想文化生活逐渐解禁,百姓私底下已可半公开地骂骂老娘,如与过去三十年专政统治的时期相比较,确确实实是最开放、最开明进取的。
内地新闻自由无从谈起
但如果说到“新闻和言论自由”这个重大课题,说中国是“近代史上最开放的”,董建华之言过甚其实了。首先,内地与香港特区,在新闻和言论自由之比,绝对是夭渊之别,无从谈起。董建华不先自捍卫香港的新闻言论自由,反而去奉承内地从实质意义上并不存在的新闻言论自由,等于把高帽子送给中央来戴,出场的反是不恰当的角色,这连香港的左派报纸,都不敢把内地最开放的新闻自由作为头题,董建华的过分奉承,正是他为政的最大弱点之一。
其次,从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实质意义上来说,内地所谓的新闻言论自由,还只是万里长征刚开始的第一步,而且还是扭扭捏捏,前怕狼后怕虎的第一小步,不能列上“近代史上最开放”的地步;白湾开放的报禁,在近一二十年来,堪称为中国历史上最开放进取的,这才值得赞扬。若把内地的所谓新闻言论自由与香港和台湾的真正的新闻言论自由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无从比较。
国际公论新闻言论自由的实质,是需要法律来维护和保障的;不但具备法律的保障,更加重要的是法律能够执行。有法不能执行,也是白搭,这是放言新闻言论自由的大前提。
反观中国,有关保障新闻言论自由的法律只有一条,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关新闻法,扰扰攘攘,讨论了半个世纪,即使在“历史上最开明进取”的今天,新闻法的法踪不知在何处。
《宪法》写了但没有执行
或曰,国家不是公布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吗?但这些法律法规,与其说是保障新闻言论自由,不如说是更加明确具体地箝制新闻言论自由,有法等于无法。
纵使从中央领导人到各家党政的喉舌和舆论工具口口声声搬出上述《宪法》第三十五条条文学证和辩护中国公民有新闻言论自由,国家根本大法黑衹白字堂堂正正地写上了,还有花假吗?是的,那确实是白纸黑字写在《宪法》上,但执行不了,那也是花假啊。
深入一层了解中国法律,就会发琨,中国只有《宪法》这一条短短几个字保障公民的新闻言论自由,别无他法(例如新闻法、言论自由法)。但是,《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并不能引用来打官司的,中共尚没有“违宪审查”的这种制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订法律……限制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是货真价实的法律规定,可以引用为判案的理据。至于内地其他形式上的新闻言论自由,那就更无从谈起了。
原载6月23日香港信报﹐作者为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中国法制研究计划研究员(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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