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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油吃汇差 每公升多A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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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毅璋/台北报导〕根据监院昨提出的纠正报告,经济部在前年油价冻涨解冻后调涨油价时,并未反映冻涨期间台币大幅升值的汇差,导致每公升油价至少贵了○.三九元,而依此不合理的计价方式,监院指出中油不当获利累计高达七十五亿元。

依据监院调查报告,台湾油价在2007年12月2日至2008年5月27日实施冻涨,当时的浮动油价调整公式为“上月原油现货价格指标(七十%杜拜原油与三十%布兰特原油均价 )乘以上月平均汇率”与“上上月原油现货价格指标乘以上上月平均汇率”的八十%。

由于冻涨期间台币大幅升值,各界要求油价调整应考虑汇率因素;但经济部竟仍直接以○七年10月与○八年5月的原油均价与平均汇率计算,而非依五个月冻涨期逐月计价;导致解除冻涨后,中油宣布作为计价基准的九二无铅汽油税前批售价格成为每公升廿五.○五元。而监院自行以逐月方式计算,同样油品每公升应为廿四.六六元,较中油少了○.三九元。

19个月来不当获利75亿

监委程仁宏认为,中油购油是连续性的行为,即使油价冻涨五个月,也应按月计算,如此才能充分反映台币升值的汇差,但中油却采取一次到位的方式调整。监院初估,由前年5月29日油价复涨后首次调整油价至今,中油依据此争议性油价的不当获利,已近七十五亿元。

不过,能源局长叶惠青回应“我们认为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合理的”;他说,冻涨期间油价并未调整,因此也未将其间的汇率纳入计算,而在解除冻涨后,油价的确已经反映了二个时间点的汇率变化。

至于中油方面,副总经理林茂文则未具体回答要如何返还消费者七十五亿元,仅强调中油是国营事业,“绝对不会A消费者的钱”,也会继续向监院提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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