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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预购未如实交货 可解约 加倍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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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北报导)现在业界愈来愈喜欢用“开放预购”的手法,藉以强化消费者购买欲望,其中又以3C商品为最,然而据消基会今(24)日表示,越来越多消费者抱怨,预购商品不是没有照预定时间交货,再不就是业者以“视供货情形再行通知消费者”回应,对此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苏锦霞表示,如契约在期限内不履行,而责任又可归责于业者事由的话,消费者不仅可以解除契约,还可依法要求受有定金的业者加倍返还定金。

消基会于24日召开“预购规则业者说了算,消费者等到地老天荒?”记者会,与会中一位消费者王先生现身说出他的相关经验,他表示Nikon新型相机D7000这台要价新台币约5万的新型相机,因搭载了1,600万画素,及拥有快速准确对焦系统,还没上市就引起许多3C迷的注意,而他在11月6日台北一场摄影器材展中付了新台币1,000元定金,像经销商预购一台,而据业者告知11月15日可以取货,最慢不会超过2、3天,然而经过了10天新相机还是没有拿到,网路上更是骂声四起,消费者直说受骗。

消基会在检视消费者提供于摄影展预购时,所填写的D7000销货单,发现单据上除完全没有用白纸黑字注明“领货日期”外,单据上针对预购、领货或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完全没有规则说明,这也成为业者规避责任的漏洞,一但发生上述的迟未出货,将造成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时举证上的困难。

那么造成今年疯狂大抢购的iPhone 4是否也有这样的问题呢?消基会发现中华电信、台湾大哥大及远传3大电信业者推出的iphone 4预购活动,然而业者们也都没告知消费者交货日期及出货数量,其中中华电信11月还大打广告宣称全面开卖,但至今消费者也还没取到货。

对此苏锦霞表示,业者的预购活动内容,包含出货时间与执行情况不同,恐构成广告不实的嫌疑,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若逾期仍未改正,则可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另外,若展开预购的业者未于约定交货期限交货,消费者可依民法第 254条寄出存证信函,要求限期出货,如业者没在期限内履行时,即可依民法第254条解除其契约,若契约不能履行的责任是因为业者的话,还可以用民法249条要求业者加倍返还定金。

消基会提醒消费者,在业者推出“预购”活动时,应抱持理性的态度,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就支付定金,因为谁也无法预料该业者会不会哪天就无预警歇业了,万一果真如此,消费者将面临求偿无门的窘境。

有鉴于所谓的“预购”促销活动日益兴盛,但现阶段的状况就是游戏规则业者说了算,因此也呼吁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研拟相关的管理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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