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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务局片面终止契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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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苏泰安嘉义报导)对于12月10日林务局突然对宏都阿里山公司所兴建的北门车站“宏都丽星北门饭店”采取强烈手段,禁止宏都公司对外经营饭店。对此宏都公司在当天立即提出反驳,指在莫拉克天灾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于98年8月15日研商“阿里山森林铁路莫拉克台风灾害”后续处理原则会议已作成:“本次灾害应属契约第18.1条之不可抗力,经双方协议后同意认定”之记录,并将本专案契约所产生争议申请经依法成立的本专案协调委员会于99年2月26日就“阿里山森林游乐区观光旅馆开发争议事宜(即协调案由一)、“阿里山森林铁路遭逢莫拉克风灾争议事宜(即协调案由二)”进行协调,经本专案协调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并共同决议协调在案。

宏都指出案由一:依98年12月10日协调委员会之决议,“针对乙方所提钻探、用水等展延事由其不可归责于乙方,双方应于两个月内尽速协商决定展延日期”。本次决议重申斯旨,仍请双方本于诚信继续协商。

案由二:莫拉克台风所造成的阿里山森林铁路营运中断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双方,且损害过剧,非宏都公司所能承担,就此部分双方应依兴建营运契约之规定,尽速合意终止。双方应尽速进行阿里山森林铁路相关营运资产之交接工作。此乃系专业公正客观所做成之裁决,均获全体委员之一致共识,认定宏都阿里山公司非仅对于森林铁路毫无可归责事由,且沼平车站开发工作所以导致至今无法开工等事实,故举凡地质钻探、用水问题、审查作业冗长等,均非可归责于宏都公司。

然而,林务局罔顾本专案协调委员会之决议,不顾契约18.5条“不可抗力事件之发生仅严重影响本契约之一部履行者,双方就其余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之规定,片面对外不实指摘本公司违约并借词终止森林铁路部分及沼平车站旅馆开发营运部分之合约,甚至宁可自反立场,无故牵连未受天灾影响且本公司已依约完成兴建仅待营运之北门车站旅馆营运部分合约,妄言主张要一并终止,林务局枉法之情,实甚明显。

双方因对契约内容有重大争议,宏都公司尊重司法程序,爰依法送请调解,双方就各项契约争议,正在台北地方法院进行调解,至今已进行了共计7次的法院调解庭,并依法院调解委员建议,进行8次工作小组会议,双方目前已依据法院建议,朝车站由林务局价购、旅馆由宏都公司营运方向达成调解方案架构重要共识。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均应继续执行本契约。

“宏都丽星北门饭店”系响应政府观光政策之民间参与重大公共建设,更是嘉义市都市更新四大计划之一,期能带动嘉义市地方的发展,本公司戮力以赴终于兴建完成,实具政府政策指标意义。基此,为做好营运前之准备程序,本公司于99年11月初,依法向嘉义市政府申请核发“宏都丽星北门饭店”旅馆证事宜,此为依合约之必要且合理之前置作业,以争取宝贵时间,既未破坏双方调解步调,更与实际营运不同;实与本公司与林务局签订之兴建暨营运契约20.4条规定:“除非本契约已全部‘确定’终止,否则于争议处理期间,不论双方是否已进行磋商或协调,亦不论该争议是否已提请澄清、解释、协调或诉讼,于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均应继续执行本契约。”之精神完全一致。

宏都公司表示,既已完成兴建宏都丽星北门饭店,各项营运所需之前期准备措施亦已逐渐就绪,且依约本公司目前既应继续执行原合约,则基于营运前准备之需要,本公司依法依约提出核发“宏都丽星北门饭店”旅馆证作业事宜,实无任何不妥,况且申请核发“宏都丽星北门饭店”旅馆证与实际营运尚有不同,已如前述。该旅馆系由本公司出资规划兴建完成,其座落土地均依约使用,且依法所取得地上权权利登记持续存在,依民法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实具绝对效力,林务局本应依法行政,更应尊重本公司对于该土地使用权利系受国家法律绝对保障之事实,实无庸置疑。

本公司主张之各项权利,均有合约及法令之依据。面对现今意外局面,甚感遗憾,身为在地事业,本公司打拼事业同时,虽为乡亲及嘉义地区观光产业,愿尽全力追求双赢措施,敬请林务局依法行政,并自行撤除各项违约行为之结果,以免制造更多不必要误解与争议。


由宏都阿里山公司所兴建,为阿里山观光大展鸿图美轮美奂的“宏都丽星北门饭店”。 (摄影:苏泰安/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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