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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车报公账无罪 检方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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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27日电)搭机车能否申报差旅费?移民署台东服务站前主任黄志隆搭机车申报差旅费,检察官依贪污罪起诉,地方法院判无罪,台东地检署不服提起上诉。

台东地检署表示,黄志隆于民国97年2月至5月间4次出差,住高雄县冈山镇某旅社,每天住宿费是新台币680元,黄志隆向旅社索取空白收据,自行在收据上填写住宿费1400元,再向会计申请差旅费,4次总计浮报2880元。

台东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2款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将黄志隆提起公诉。

台东地方法院审理时,黄志隆表示,1400元除了680元的住宿费用外,还包括旅社老板以机车接驳他到火车站,以及他和老板在外面吃晚餐的费用,这些都属于差旅费,合计1400元。

审理法官同意黄志隆的说法,机车接驳和在外面吃晚餐,都属于差旅费申报的范围,再者旅行社老板也证实收到黄志隆每日1400元的住宿费,因此没有浮报的状况,台东地方法院判处黄志隆无罪。

检察官无法认同台东地方法院的判决,日前提起上诉,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吴怡明表示,根据公务员差旅规定,出差可以搭火车、高铁、飞机、公车,如果情况急迫可以搭计程车,但就是没有搭机车这项目,法官的见解会让公务人员认为可以随便搭乘交通工具,导致浮报差旅费。

再者,黄志隆和旅行社老板共用晚餐,应该是朋友之间请吃饭,如果吃饭属于差旅用膳,黄志隆就不该拿公款请他人吃饭,因此搭机车和在外用膳,都不符合申报差旅费的条件。

吴怡明表示,黄志隆担任公务员超过20年,且担任主管多年,不可能不知道申报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显然有浮报差旅费之嫌,因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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