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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携逾万美元没收 大法官: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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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2日电)财政部规定,旅客携带外币价值超过 1万美元出、入境者,须事先报海关登记,违者将没收超出的金额。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第 672号释宪案,认为相关规定没有违宪。

现行“管理外汇条例”规定,“携带外币出入国境,应报明海关登记,不依规定登记者,没入之。”申报不实者,超过申报部分没入。财政部于民国92年 3月21日发布“台财融 (五)字第0925000075号令”,规定携带超过1万美元价值的外币,应报关登记。

有人分别携带4000万日圆现钞、160万港币现钞搭机来台,却因没有申报,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全遭海关没收。认为现行规定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也不符比例原则。

第672号释宪文指出,现行规定,有助主管机关掌握外汇资金进出与收支动态,得以适时采取必要因应措施,以稳定金融、防制经济犯罪。对违反申报义务者施以处罚,实有必要,因而认为相关规定没有违宪。

司法院长赖英照表示,这是大法官会议首度就外汇管理的事务释宪,虽然没有违宪,但财政部92年发布规定时,没有会衔中央银行、没有将规定以办法名称或法条形式公告,也没有送立法院备查。大法官要求财政部等相关机关应尽速检讨。

依“行政程序法”与“中央法规标准法”,行政机关发布法规命令,应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公告,载明条文全文或主要内容;还必须依性质,订出法规命令的办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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