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出入境攜逾萬美元沒收 大法官:不違憲

人氣: 2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2日電)財政部規定,旅客攜帶外幣價值超過 1萬美元出、入境者,須事先報海關登記,違者將沒收超出的金額。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 672號釋憲案,認為相關規定沒有違憲。

現行「管理外匯條例」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應報明海關登記,不依規定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分沒入。財政部於民國92年 3月21日發布「台財融 (五)字第0925000075號令」,規定攜帶超過1萬美元價值的外幣,應報關登記。

有人分別攜帶4000萬日圓現鈔、160萬港幣現鈔搭機來台,卻因沒有申報,超過1萬美元的部分全遭海關沒收。認為現行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也不符比例原則。

第672號釋憲文指出,現行規定,有助主管機關掌握外匯資金進出與收支動態,得以適時採取必要因應措施,以穩定金融、防制經濟犯罪。對違反申報義務者施以處罰,實有必要,因而認為相關規定沒有違憲。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這是大法官會議首度就外匯管理的事務釋憲,雖然沒有違憲,但財政部92年發布規定時,沒有會銜中央銀行、沒有將規定以辦法名稱或法條形式公告,也沒有送立法院備查。大法官要求財政部等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

依「行政程序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條文全文或主要內容;還必須依性質,訂出法規命令的辦法名稱。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