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12日讯】美国国会研究机构(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最近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对过去20年来签证有关的立法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并且对各种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签发和拒绝的理由进行了分析。通常大家都认为2001年911事件促使了美国移民政策有关部门签证签发和拒绝理由的实质性改变,而根据这份报告,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法律实际上可能在今天签证签发和拒绝理由上发挥了同等甚至更大的作用。下面我将就此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除了某些免签证的国家或持回美证(parole)的情况之外,通常来讲外国人必须先取得签证后才能来美国。从国外到美国永久居留的移民需要从美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移民签证,其他临时到美国的人员需要取得非移民签证,例如旅游、学生、访问学者、外交官、短期工作签证等。
在现行法律下,主管外国人进入美国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美国国务院(DOS)、国土安全部(DHS)和司法部(DOJ)。在这些机构中国务院的领事司(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负责发放签证,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局(USCIS)负责审批移民申请,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及边境保护部门(Bureau of Customs and Boarder Protection)负责在入关口岸检查所有进入美国的人员。司法部长和司法部下属的移民审核行政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或EOIR)通过司法程序审理具体移民案件并且就移民法有关问题做出决定从而在移民政策上起到重要作用。另外,美国劳工部和美国农业部也在不同类别的签证审批中起到重要作用。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负责在与健康有关的不得入境的理由方面制订政策。
签证申请和审批的文件要求在移民法中有具体规定。通常来讲,永久移民的签证要求较短期访问签证的要求为严,所要求的文件较多并且审理的时间较长。移民局和国务院共有70多份与签证申请有关的表格。移民法规定领事官员在签证审批中如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签证的法律要求则有权拒绝签证申请(移民法第221(g)条)。移民法还明确列出了某些不得入境的理由,包括与健康有关的理由、犯罪历史(criminal history)、恐怖活动(terrorist concerns)、公共负担(public charge)、没有适当的劳工纸申请的情况下工作(seeking to work without proper labor certification)、非法入境(illegal entrants)和其他违反移民法的行为、驱逐出境历史(previous removal)等(移民法第212(a)条)。一旦领事馆决定拒签,领事馆的决定不得上诉或复审(not appealable or reviewable),但有时签证申请人可以提供新的补充材料来克服最初的拒签。
根据研究报告的统计,从1994财政年度到2004财政年度期间,大部分根据移民法第212(a)条款拒签的永久移民签证申请是国务院认为这些申请人有可能成为美国的公共负担,因此不得入境(inadmissible)。到了2004年以公共负担为理由不得入境而拒签的数字有所下降,但仍为不得入境数字最高的类别。从1994财政年度到2004财政年度期间移民签证不得入境拒签第二高的类别为没有适当的劳工纸申请的情况下工作。到2008年,非法居留和从美国驱逐出境历史成为移民签证不得入境拒签的主要理由。
非移民签证不得入境拒签的情况则不同于移民签证不得入境的拒签情况。从1994财政年度到2006财政年度期间,大部分根据移民法第212(a)条款被认为不得入境而被拒签的非移民签证申请的理由是申请人违反了美国移民法(violations of immigration law)。到2008年,非法居留和驱逐出境历史则成为不得入境拒签的主要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因犯罪记录而被拒签的申请越来越多,成为非移民签证申请不得入境拒签的主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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