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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狼师停聘取消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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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19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明定涉性侵遭停聘教师不得领半薪,但若证明清白回聘,应补发停聘期间未领之半薪。

由于过去曾发生校长隐匿校园性侵事件,委员会也做成附带决议:校长、主任明知校园性侵害事件,因故意或过失隐匿事证、不为通报、虚伪或延迟通报者,应负刑事责任;此部分教育部应会同相关主管机关于3至6个月内提出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会去年11月6日三读修正通过教师法第14条,增列第1项第9款,“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学校应于知悉之日起1个月内,先由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停聘“狼师”,静候调查。

不过,现行教师法第14条之3,仅规定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执行或受罚金之判决而易服劳役教师,停聘期间不得领半薪,因此,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等人提案,增列因性侵遭停聘教师不得领半数本薪(年功薪)的“性侵条款”。

教育部次长陈益兴上午列席教育及文化委员会指出,校园必须维持纯净安全,让学童在健康环境中成长,师道尊严必须维护,因此教育部同意涉及性侵的狼师,停聘期间不发薪资,调查结果若证明清白,则补发停聘期间的半薪。

赵丽云提案说明中表示,“狼师”停聘期间仍发半薪,显然有失社会公义,这类教师停聘调查这期间若仍支予薪给,不仅受害学生及家长情何以堪,也有变相支持这类教师的疑虑,有碍社会观瞻。

国民党籍立委洪秀柱质询时指出,法律一般是“无罪推定”,但此案特别,大家对“狼师”无法忍受,以及调查时间仅1个月,时间还算短,所以这个修正条款虽然有违一般法理,但宣示意义大,因此她同意。

民进党籍立委管碧玲则认为,“狼师”行径虽令人发指,但“罪行法定”与“无罪推定”的价值应予维护,如果调查期间就对涉性侵教师不支半薪,其家庭将无以为继,也有可能冤枉好人,法律应是“宁纵勿枉”,因此应该朝“事后追回半薪”方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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