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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师缓刑 检批法官选择性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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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综合报导〕郭姓狼师两度与小六女学生发生性关系,事后以50万元和解,苗栗地院昨天判他有期徒刑2年,但宣告缓刑5年;苗栗检方对法官宣告缓刑觉得太离谱,决定上诉,检察官陈怡龙痛批法官“选择性失明”,只听信郭某片面之词,他已有未婚妻,后来还结婚,怎会与女学生真心交往?

相较于苗栗地院法官的判决,美国对于老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畸恋性行为则判决很重,最著名的案例是美国女老师玛莉与12岁小六男学生爆发不伦恋,并为男方陆续产下两女,但她也被控强暴儿童、入狱服刑7年,出狱后和已成年的男学生完婚。

苗栗地院判决书指出,31岁的郭姓男子,98年在苗栗县某国小担任社团指导老师,98年5月24日上午,郭某先在他住处,和当时就读小六的女学生性交,送她回家途中,又带她到汽车旅馆开房间;事后因女学生告诉同学,被其他老师得知后,事情才曝光。

承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宣告缓刑的理由,认为从被害人的供述,及她与郭某的即时通内容,可知女学生对郭某存有男女情愫,郭某也非常自责,事后已支付50万元和解金,法院量刑时,应同理考量被害人的心理感受。

法官认为,就法论法,固然可让郭某入监服刑,但“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的想法,会紧紧笼罩被害人;女学生尚未成年,如此心理负担恐对她的心理健康有负面影响。如果剥夺郭某的自由,又造成被害人心理伤害,怎能算是周详妥适的判决?

对此,检察官陈怡龙表示,刑法与幼女性交罪明文规定,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无法接受法院宣告郭某缓刑,将在上诉书中载明法官是“选择性失明”。

陈怡龙认为,司法实务上,与幼女性交罪确实有“两小无猜”的考量,但前提必须是被告与被害人的“年纪相差不多”,且两人真心交往,才会认为情轻法重,酌减刑期。但郭某早有未婚妻,且在案发后半年结婚,显见他并非与女学生真心交往,只是利用老师身份诱骗上床,法官忽略这部分,只采信郭某所言真心与被害人交往的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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