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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行使同意权 被提名人须交代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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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3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草案,规定立法院审查各项被提名人同意权时,提名机关应提供被提名人的财产、税务及刑案纪录,以利审查。

初审通过条文也设定事后审查机制,规定即使被提名人经立法院同意后,如发现其于审查期间的陈述或提供的资料有隐匿、虚伪不实情形,经调查属实者,立法院得咨请总统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职;但其任职期间的行为不失效力,已支付的俸给或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原提案人桃园县长、前立委吴志扬在提案中指出,现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仅规定审计长、司法院正副院长与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与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的同意权行使,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及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虽然也是由总统提名送立法院同意,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尚未配合增修相关规定。

初审通过条文第29条增列规定,立法院依法律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行使同意权,应交付相关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应于交付后3周内完成审查提出院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超过出席委员1/2之同意为通过。

为帮助立法院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是否适任,委员会也通过国民党立委吕学樟等人所提的草案,规定立法院审查各项被提名人资格时,得举行公听会,且提名机关应提供立法院关于被提名人的财产、税务及刑案纪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此外,为避免被提名人隐匿资料,初审通过条文规定,被提名人在审查期间做出的陈述或提供的资料,如有隐匿、虚伪不实,经决议不予审查;提报院会通过者,视为被提名人未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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