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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中学法律:公司财产是大股东的吗?

王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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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森台是个商场高手,行销一把罩,当了几年业务员后想要自己创业设立公司,于是便邀了四个好朋友友情赞助,每人各投资新台币十万元意思意思,他自己则准备了一百六十万元,总共二百万元,就这样成立了开创有限公司从事贸易行销的生意。

由于何先生认真又负责,公司在他努力下业务蒸蒸日上,三年来累积赚了不少钱,而他每年也依其他四个朋友的投资比例各百分之五酌予分配盈余和红利给其他股东,因此三年来大家相安无事。

但是由于何森台自认公司是伊一人的,公司大小事也全由伊一人决定惯了,竟于第四年动用公司公款伍佰万元购买个人住宅,甚至连一百万元的装潢费也挪用公司公款,以致公司第四年毫无盈余,账面上更生亏损,股东廖超原和杨明淳二人找何森台询问,何森台答称公司的钱都是伊一人赚来的,而且他占百分之八十的股份,他是大股东有权动用公司的钱做他想做的事,当天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事后何森台又拒绝筹还公司六百万元,股东廖、杨二人乃向检察官控告何森台侵占公司财产。

关键说明

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法人人格,可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当然可独立拥有财产。

又每一个自然人自出生时起法律上亦赋予每个人人格,因此“公司”的财产和每个“股东个人”,甚至“负责人个人”的财产应该要区分得很清楚才不会公私不分。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自己的财产自己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这是权利的正当行使,当然也不会触犯刑法;相反地,如果自己处分的财产是“别人”的话,那么除非您是经过“别人本人”的授权,要不然可能会触犯窃盗罪、侵占罪等刑责,因此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一定要区分得很清楚。

在这个案子里,何森台是一个自然人,开创有限公司于依公司法登记后亦具有独立人格,又因开创有限公司总共有五名股东,因此何森台虽是大股东,但是公司的财产显然不是他一个人所独有的,即使他是公司赚钱的大功臣也不能例外。

因此何森台因业务关系持有公司财产,竟以公司的金钱购买个人住宅并支付个人装潢费,会成立刑法的业务侵占罪。

法律笔记

民法第六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司法第一条:“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刑法第三三六条:“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注:以上法律条文限适用于台湾地区)@(待续)

摘编自 《看故事轻松学法律》 书泉出版社 提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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