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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中学法律:开了一家店就是开公司吗

王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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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企业机构”的招牌就挂在繁华街道的一旁,机构内张老板和他的大儿子张自强正在讨论一笔生意,对方为保障双方权益,要求签立书面契约,因而向张自强询问精华机构的全名。

“精华企业社”是张老板年轻时创立的事业,他向县政府办理营利事业登记的是独资型态的“精华企业社”,负责人就是他本人张康泰。虽然只是小型企业,
但也养活了他们全家六口人,甚至栽培出大学经济系毕业的大儿子张自强。

张自强退伍后就在父亲的店里服务,并且雄心万丈地想要扩大事业,张康泰有儿子继承衣钵,也乐得把企业交给儿子经营,只是这次讨论时,父子俩有不同的看法。

张自强表示对方是家大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精华如果要接上这笔生意,一定要用精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才够份量,他并说上回和另一家公司接洽一笔生意时,对方在知道精华只是独资的企业社时,因看不上眼扬长而去,生意就这样吹了。

这次,张自强要求父亲一定要用公司的名义和对方签约,但是张康泰觉得不妥,一来精华只是企业社,没向经济部办理公司登记,再来张老板自认,精华企业社是他奋斗三十年的结晶,虽然不是规模宏大的公司组织,但是累积三十年的信誉,这可是他引以为傲的成绩。

最后,精华企业机构很诚实地告知对方本身只是一家独资的企业社,没有成立公司,但张康泰提出他经营三十年来与多家公司行号往来的资料,并且愿意以自己的不动产设定抵押予对方公司,担保精华企业社履约的诚意,对方评估后认为供货信用和能力不输他家公司,便决定还是签约向精华企业社采购。

关键说明

营利事业的组织型态有三种:独资、合伙和公司。

“独资”简单地说就是由一个自然人出钱经营的事业,例如林红自己一个人拿出十万元成立一家红红小铺,贩卖一些发夹、项链之类的饰品,那么红红小铺赚的钱都归林红个人所有,亏钱的话也是林红一人在承担损失。

至于“合伙”,依我国民法的定义,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相约定出资来经营共同事业的“契约”,又合伙的财产依民法规定是属于合伙人全体“共同共有”的,
而和各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有所区分。

例如:陈一、李二和张三三个人约定各出资二百万元,合计六百万元成立一家欢喜餐厅,但没有办公司登记。那么欢喜餐厅就不是独资的营利事业也不是公司组织,在法律上应算合伙组织。餐厅的收入和财产不是任何一个合伙人的私产,而是陈一、李二和张三三个人公同共有的财产。

“公司”是营利性质的社团法人,我国有公司法这个特别法来规范,如果人民要成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才可以,因此如果没有在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登记的话,依法是不能算公司,当然也不能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否则还有刑事责任呢!

由上说明可知,经营营利事业,除非已向经济部申请并登记成立,要不然只能算是合伙或独资的事业,是不可以随便使用公司名称,自称开店是开公司的。

法律笔记

民法第六六七条:“称合伙者,谓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前项出资,得为金钱或其他财产权,或以劳务、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钱以外之出资,应估定价额为其出资额。未经估定者,以他合伙人之平均出资额视为其出资额。”

民法第六六八条:“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

公司法第一条:“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公司法第六条:“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注:以上法律条文限适用于台湾地区)@(待续)

摘编自 《看故事轻松学法律》 书泉出版社 提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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