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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中學法律:開了一家店就是開公司嗎

王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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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企業機構」的招牌就掛在繁華街道的一旁,機構內張老闆和他的大兒子張自強正在討論一筆生意,對方為保障雙方權益,要求簽立書面契約,因而向張自強詢問精華機構的全名。

「精華企業社」是張老闆年輕時創立的事業,他向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是獨資型態的「精華企業社」,負責人就是他本人張康泰。雖然只是小型企業,
但也養活了他們全家六口人,甚至栽培出大學經濟系畢業的大兒子張自強。

張自強退伍後就在父親的店裡服務,並且雄心萬丈地想要擴大事業,張康泰有兒子繼承衣缽,也樂得把企業交給兒子經營,只是這次討論時,父子倆有不同的看法。

張自強表示對方是家大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精華如果要接上這筆生意,一定要用精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才夠份量,他並說上回和另一家公司接洽一筆生意時,對方在知道精華只是獨資的企業社時,因看不上眼揚長而去,生意就這樣吹了。

這次,張自強要求父親一定要用公司的名義和對方簽約,但是張康泰覺得不妥,一來精華只是企業社,沒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再來張老闆自認,精華企業社是他奮鬥三十年的結晶,雖然不是規模宏大的公司組織,但是累積三十年的信譽,這可是他引以為傲的成績。

最後,精華企業機構很誠實地告知對方本身只是一家獨資的企業社,沒有成立公司,但張康泰提出他經營三十年來與多家公司行號往來的資料,並且願意以自己的不動產設定抵押予對方公司,擔保精華企業社履約的誠意,對方評估後認為供貨信用和能力不輸他家公司,便決定還是簽約向精華企業社採購。

關鍵說明

營利事業的組織型態有三種:獨資、合夥和公司。

「獨資」簡單地說就是由一個自然人出錢經營的事業,例如林紅自己一個人拿出十萬元成立一家紅紅小舖,販賣一些髮夾、項鍊之類的飾品,那麼紅紅小舖賺的錢都歸林紅個人所有,虧錢的話也是林紅一人在承擔損失。

至於「合夥」,依我國民法的定義,是指二個以上的人互相約定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又合夥的財產依民法規定是屬於合夥人全體「共同共有」的,
而和各合夥人個人的財產有所區分。

例如:陳一、李二和張三三個人約定各出資二百萬元,合計六百萬元成立一家歡喜餐廳,但沒有辦公司登記。那麼歡喜餐廳就不是獨資的營利事業也不是公司組織,在法律上應算合夥組織。餐廳的收入和財產不是任何一個合夥人的私產,而是陳一、李二和張三三個人公同共有的財產。

「公司」是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我國有公司法這個特別法來規範,如果人民要成立公司,必須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才可以,因此如果沒有在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的話,依法是不能算公司,當然也不能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否則還有刑事責任呢!

由上說明可知,經營營利事業,除非已向經濟部申請並登記成立,要不然只能算是合夥或獨資的事業,是不可以隨便使用公司名稱,自稱開店是開公司的。

法律筆記

民法第六六七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民法第六六八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公司法第一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法第六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註:以上法律條文限適用於台灣地區)@(待續)

摘編自 《看故事輕鬆學法律》 書泉出版社 提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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