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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董监事保证责任 只限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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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讯】(据中广新闻程平报导)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了“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替公司法人作保的董监事及代表人,保证责任只限于任职期间,离开职务后保证责任将由其他现任董监事来负责。另一方面,未来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除非确定主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否则不能直接找保证人负责。

过去公司法人的董监事或经理人,就算已经离职,还是不能解除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并不公平,不过7号立法院三读通过了“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提案立委赖士葆说,今后这些法人董监事、经理人的保证责任期限,将只限于在任职期间。

另一方面,过去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契约时,都会要求保证人必须放弃“先诉抗辩权”,让保证人反而变成银行追讨债务的对象,而不去积极寻求主债务人出面解决,因此同案也修正,未来除非主债务人破产或是无力偿债,不然债权人不得以主债务人住所、营业所或居所变更找不到人为由,直接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同案中更通过一项附带决议,要求金管会要明文规定,未来民众替人作保购车、买屋及消费性贷款等,在签订各项定型化契约时,都禁止当事人约定抛弃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就算主债务人“跑路”,保证人也不会马上被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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