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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撞面摊 烫人判赔4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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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最高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倒车撞翻面摊案,合议庭支持台南高分院见解,认为小客车司机太大意,造成面摊老板被油锅烫伤,身体1/4皮肤丧失排汗功能,判决面摊老板胜诉确定,可得421万余元赔偿金。

二审判决书指出,在夜市摆摊的林芳彦,2007年1月19日上午11点多,在自家门前开车时,不小心把拐杖锁勾到刹车踏板,使得他倒车时无法刹车,车子暴冲越过马路,冲撞到对门邻居面摊,害面摊老板施泊华被打翻的油锅严重烫伤,须复健治疗皮肤1年。

庭讯时,林芳彦主张对方浮报医疗费,还未经医师指示,就乱买成药涂抹烫伤皮肤。施泊华认为林芳彦撞伤他后,未协助他就医,反而迅速离开现场,害他身心遭受极大痛苦。合议庭支持施泊华主张,认为林芳彦应对车祸负责,判决林芳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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