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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翻面摊烫伤老板 判赔3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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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31日电)台南县林姓男子3年前在自家门口倒车时,暴冲撞到对街面摊中,导致面摊老板全身多处烫伤。最高法院今天判林姓男子必须赔偿新台币327万余元定谳。

根据法院判决,林姓男子民国96年1月19日上午从台南县仁德乡自家要倒车出门时,因为没注意到拐杖锁勾住刹车踏板,致倒车时无法刹车,直接冲撞到对街的面摊。

当时在面摊卖面的施姓男子因面摊被撞,不但头颈部、背部及双侧上肢遭热油烫伤,造成身体多处肥厚性疤痕,丧失排汗功能障碍达24%,须复健治疗1年。施姓男子事后除提出过失伤害告诉,并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林姓男子赔偿513万元。

刑事部分,台南地方法院于96年10月间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林姓男子5月徒刑,减为2月15日徒刑,可易科罚金确定。

民事部分,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认定,判决林姓男子须赔偿医疗费用、工作能力丧失费、看护费、抚慰金,合计400余万元,扣除施姓男子已领取的汽车责任保险金86万余元,仍须赔偿3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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