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1日三读通过“工会法”,教师将有组织或加入工会权利。另外,派遣劳工不得加入工会,原住民也不能自组工会。劳动三法“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将于明年5月1日劳动节一并实施。
因考量教师的特殊性,在工会法第六条规定,教师只能加入职业或产业工会,而不能加入企业(学校)层级的工会,且无罢工权。而学校及各级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因属于国家的公法上职务关系,在部会协商中,确定先以目前“公务人员协会法”形态运作,日后会逐渐修改,让协会功能可以趋近工会。
禁止教师筹组企业(学校)层级工会的,台湾劳工阵线认为,有违反结社自由与工会自主之嫌。而教师的罢工权早已在“劳资争议处理法”限制,教师及国防事业绝对禁止罢工。
强制入会
立法院上午进行朝野协商,恢复原“强制入会”条文,但以“经个人同意‘应’参加该工会为会员”,保留员工强制入会的原意,但劳工不加入工会不会被惩处,但至今参加工会也只有3%左右,显示劳工意识薄弱,如今又修正为“应加入工会”,对现状改变不大。
全国工会秘书长谢创智说,工会代表劳工向雇主争取权益,这些权益在企业的运作下,是适用于全体员工,不因他是否入工会,而工会的维持也是来自于会费,且台湾劳工有多方面考量,参加工会意愿不高,采强制入会有必要。
谢创智表示,今天通过的工会法已将现行法中许多于组织工会的限制取消,包括教师不得组织工会,工会组织的型态的限制等。除各工会最为关心的“强制入会”外,有关上级工会理事长会务假的保障,也在最后朝野协商中,增列第36条的第三项,“企业工会理事、监事担任全国性工会联合组织理事长,其与雇主无第一项之约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请公假办理会务。”
工会法中,尚有不足,如各大企业大量聘用派遣劳工,这一部分劳工不能加入工会,另外原住民亦未能自组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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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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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可组工会,但没有罢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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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工会属强制入会。产业及职业工会则为自由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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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派遣劳工不得参加企业工会。原住民族不可自组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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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企业不同公司劳工,可跨公司参加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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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劳可加入工会,而且可担任工会理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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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对工会有不当行为,如解雇、降薪,企业将遭重罚。 |
制表:耿豫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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