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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溺毙鱼池 法院判赔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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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5日电)陈姓男子民国96年间遭人发现溺毙在桃园县 1处钓鱼池,保险公司以死者自杀为由,拒绝理赔意外险,遭死者家属提告。高院审理认为,无法排除意外失足可能,判保险公司败诉。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94年间向1家保险公司投保新台币300万元意外险后,96年11月遭人发现溺毙在桃园县1 处私人钓鱼池内,经检察官勘验,认定死者溺毙原因为生前落水。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险,却遭保险公司以死因可能是自杀为由拒绝,家属因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死者家属意外险。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向高院合议庭指出,死者溺毙在未开放的钓鱼池区,并因涉犯公共危险罪遭法院判刑定谳,应在死亡前3 天发监执行;推定死者因诉讼缠身导致忧郁,故意侵入鱼池自杀。

但合议庭审理认为,鱼池水深仅 160公分,死者身高 166公分,排除死者在鱼池自杀的可能;并审酌检察官开棺验尸,发现死者胃部有酒精浓度,无法排除死者酒后意外失足落水。

合议庭认为,死者可能想捞取掉落池中物品、鱼虾,或遭受强风吹袭落水,或酒醉掉落池中等因素死亡,非仅有自杀可能;并审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报告,无法排除死者意外死亡可能,仍判保险公司应赔家属300 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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