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政院通过草案 原民可设自治区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9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3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草案充分展现政府维护原民权益的诚意,不仅是总统马英九政策的具体实践,更是宪政史上民族政策的重大里程碑。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明订,未来各原住民族可自行或与邻近之其他原住民族,会同预定自治区域内的乡(镇、市、区)公所联合发起成立自治筹备团体,经一定程序后可成立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比照县市层级。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在行政院会通过后,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并撤回2年前送请立法院审议的“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吴敦义在院会中指示原住民委员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协调,以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吴敦义说,草案规范自治区与地方自治团体依“空间合一、权限分工、事务合作”等原则,在不影响现行地方自治团体行政区域、不变更现行地方自治团体机关权限、不影响原住民族自治区内非原住民之个人既有权益等前提下,分阶段稳健务实推动原住民族自治。

吴敦义指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研拟是为了落实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2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条、及马总统“试办原住民族自治区,分阶段实现自治愿景”政见,并呼应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揭橥“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权”的主张。

对于原住民团体批评草案没有土地权,也不能分配统筹款,原民会主委孙大川表示,土地权牵涉许多实际的问题,目前还无法做到;至于统筹款,他当然希望原民自治区可以分配统筹款,但目前原民自治区与县市政府是重叠关系,多数县市不同意原民自治区分统筹款。

有关自治区议会议员产生方式,孙大川说,除依法选举产生外,例外得依该自治区民族之传统社会组织文化习惯,推选民族传统领袖担任议员。此外,草案也明订部落经主管机关核定后,成为具法人地位的团体,使部落的功能及重要性在此次立法中得以大幅提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