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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员工是公务员?院检不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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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28日电)台东地检署侦办台铁员工变卖器材案,依贪污罪嫌起诉;但台东地方法院认为台铁员工不是公务员,改依诈欺取财判刑,检方不服上诉,目前案件在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审理。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机务处花莲机务段台东分段赖姓总务,被检举涉嫌变卖器材。台东地检署侦办时,赖员坦承盗卖包括机油等物资逾新台币100万元。

台东地检署认为,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是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所设立,有独立的组织法及预算,并可独立对外行文,因此,属于公务员身份,将赖员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提起公诉。

台东地方法院去年判决,变更检察官起诉法条,改以诈欺取财罪名审判,且因赖员坦承犯行,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缴交公库200万元。

台东地方法院判决书中表示,交通部铁路管理局虽然以行政机关组织名称命名,为国家机关所属,但实际上是从事旅客运送及货物运送契约的私经济行为,并非基于国家公权力作用,行使国家统治权的中央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因此,不是“身份公务员”。

另一方面,赖员不具有法定职权从事承办、采购等公共事务的“授权公务员”,亦非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委托从事公共事务,无涉及公权力。

对于法院的见解,台东地检署无法接受。台东地检署今天表示,根据铁路法第69条至71条有关罚则规定,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具有裁罚的公权力,实属行使国家统治权的公务机关。

另外,铁路从业人员的任用、薪给、管理、服务、考核、福利、退休及抚恤等,都是依法律订定,属于“职务公务员”。

台东地检署认为,台铁员工就是公务员,因此,依贪污罪予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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