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北京人大选举规定违法 律师要求撤销

【大纪元2011年09月26日讯】
公民监督书兼律师法律意见书:
请立即纠正外地户口北京居民选民登记必须由
其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的违法规定
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程海 律师 2011年9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截止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961.2万人,其中外地户口704.5万人,占35.9%,平均在京居住年限为16年,他们对北京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他们的选举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严重侵害。

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在选区进行,选区划分为两类:按居住状况划分,或按工作单位划分。北京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对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的选民登记作出特殊规定:“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地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显然,北京市的规定违反选举法及配套规定:1、违法设定外地户口所在地为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的第三类选区;2、非法要求他们在非居住地的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3、违法要求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外地户口居民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而选民资格的审查认定依法是本地选举机关的义务;4、违法为外省市人大设定外地户口本市居民的选民资格证明义务。因绝大多数外地户口北京居民不会花几天时间和上千元差旅费回到数百甚至上千公里的户籍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这一违法规定严重限制实际剥夺了700多万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的选举权。

本届北京市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定在9-11月中旬进行。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而且应当撤销或改变北京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述违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有监督权,故本人依法请求有权的两级人大依法立即撤销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保障宪法、选举法在北京的正确实施,维护我们的选举权。

公民监督书兼律师法律意见书:
请立即纠正外地户口北京居民选民登记必须由
其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的违法规定
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程海 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一、北京外地户口常住居民达700多万人,其选举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现居住地受到严重侵害。

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截止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961.2万人,其中外地户口为704.5万人,占35.9%(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社会建设蓝皮书》称北京市登记的流动人口占实有人口的40%,实际比例应该大于此数),与2005年底相比,外地户口常住人口增加347.2万人,年平均增加约70万人,占北京每年新增加人口的4%。他们分布在各个行业,主要集中IT行业和高技术行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北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可以不夸张地说,北京市近年GDP增长中的大部分,主要是新迁入的外地户口人创造的!他们大多数在京生活多年,已成为北京市永久居民,没有他们参与,北京不可能建设成现在的模样。中国城市化进程在30年内不会停止,北京的GDP近年不可能停止增长,没有谁能阻止它的增长。北京本地户口劳动力的增长不可能满足北京发展需要,因此以前以及今后,每年都需要和吸引全国乃至全球的几十万劳动力进入北京市,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令人遗憾地是,北京的某些公权力部门,不仅完全忽视外地户口居民在北京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反而在诸多方面限制或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如非法地阻止他们依法迁移户口至北京,限制他们必须有五年的纳税记录才可以买房、买车,没有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购买资格,子女上大学不得在北京市报考,必须办理暂住证,等等。所有这些权利限制都是违反宪法、全国人大的户口登记条例(法律)、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构成对他们违法的群体性歧视,形成严重的社会不公。更严重的是,今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继续限制他们的选举权,规定他们一般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在本地参选,必须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

二、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外地户口北京居民选民登记必须由其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严重违反宪法和选举法。

宪法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去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简称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类选区划分类型是“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今年5月实施的《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地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该条规定多处违反选举法:第一,在选举法规定的两类选区之外,非法设定第三类选区即外省市户口所在地选区;第二,违法规定外地户口北京居民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第三,为外地户口居民在本地参加选举非法增设义务——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第四,违法设定外地户口北京居民选民资格首次登记的审查义务,由其本人和其户口所在地有关机关提供选民资格证明,而选举法等规定选民资格审查确认是居住地或工作地选区相关人大选举委员会的义务;第五,违法干涉外省市选举事务,公民是否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是全国人大和外省市人大规定的权限,北京市人大无权作出规定,该条规定的效力范围显然超出北京管辖的地域之外。

虽然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该规定不是支持北京市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第一,该文没有规定选举可以在居住地之外的仅仅是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第二,“原选区”,应当是涉及居民已在迁出地进行过选民登记的人,不适用在原迁出地没有进行过选民登记没有原选区的居民;第三,在现居住地出生的人没有原选区,故也不适用他们;第四,该规定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迁出人口很少且户口随迁的居多,现在看该盖条款有违反宪法和选举法的嫌疑;第五,关键的是,由谁来“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民资格的确认应当是居民现居住地或工作地选区选举委员会的义务,因此如果确需要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应当由选举机构办理,不应当由居民自己去办理。

更严重的是,昌平区人大常委会的选举委员会则干脆彻底剥夺外地户口居民的选举权。该委员会在公布的2011年9曰10日《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中,规定选民登记条件是:“凡是本市正式户口长期在本地居住、年满18周岁(1993年11月8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可到所在选区登记参加选举”,只字不提外地户口北京居民如何参选,好像他们根本没有在北京市参加选举的权利!

总之,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昌平区的做法,明显违反宪法、选举法的规定。

世界各国和我国选举法均规定,居民在居住地参加选举,这是他们主要生活和工作的地方,选举的行为和结果和参选人的利益密切关联。现在700多万外地户口北京居民中居住在北京的时间,短的1年,长的已经30多年,中位值为16年以,大多数与户口所在地已经很少有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联系,有的甚至在那无住房屋无亲戚。而且他们的户口没有迁移到北京的居住地也是北京市违法限制造成的。中国唯一一部户口专门法律即全国人大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户口应当登记在经常居住地(连须居住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北京市就是不给这700万人依法迁移户口至北京,并借口他们的户口不在北京,对他们选举权等违法限制。

三、要求北京市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撤销北京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请求全国人大撤销或改变其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昌平区人大常委会立即纠正剥夺外地户口北京居民选民登记的违法行为,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属于地方性法规。按照宪法、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第八十八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是……(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保障宪法和选举法在北京市的正确实施,保障外地户口北京居民合法行使选举权,本公民提出以下公民监督意见:

1、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属于越权和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应当依法撤销,要求北京市人大代表大会立即依法撤销该条款。外地户口居民在京参选,只要证明自己居住在北京、是满18岁周岁的中国公民即可,一般可用居住证明(如用租房合同或房产证)和身份证证明,由选民登记机构去调查核实选民资格,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学习全国人大网公布的浙江义乌市多年成功做法,给外地户口本地居住选民登记后,并致函其户口所在地人大机关。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选举权,也会大幅度降低选举成本。

2、请求全国人大撤销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或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精神修改;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或其第三十一条。

3、昌平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更正《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里的违法内容,明确外地户口居民可以在昌平区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参加选举。

4、依法保障700多万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的选举权,不仅是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也是建设法治、和谐北京的需要。

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是北京公民居民行使宪法权利参与管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利,不容任何人和机构非法剥夺。因为要到平均几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的户口所在地去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每人平均将花费约2天时间、差旅费和误工费平均按1000元估算,700万人的总支出将达到惊人的70亿元人民币!这既是居民的很大负担,也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所以对绝大多数居民来说,回去开证明事实上不可能。因此,北京市和昌平区的选举实施细则和做法,实际是剥夺700多万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的选举权。

2006年下半年我第一次参加了北京市的区县人大代表选举。因为我的户口在安徽省合肥市并被北京市违法限制迁入北京,2006年9月28日我从户口所在地的区人大开具了选民资格证明,这可能是外地户口北京居民提供的北京市历史上第一份这样的证明,我也可能是史上第一个参选的外地户口北京居民。在昌平区的居住地社区进行了选民登记后,11月8日我领取了选民证,被31位选民推荐为候选人,但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被酝酿掉了,没人告诉我是什么原因和怎样的程序。当年本人没有深刻领会选举法精神,误认为北京市当时的做法合法而不合理,今年通过认真研究才发现,北京市和昌平区的做法,不仅是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而是非常严重地违法。

北京市上届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我在2006年10月12日给北京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传真去《紧急公开建议:建设“和谐北京” 请立即改进外地户籍居民选民登记的不合理限制》,建议为切实保障外地户口北京居民选举权和方便他们参选、大幅度降低选举成本,学习义乌市的成功做法,直接登记后由选民登记机关致函其户口所在地有关机关。市人大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是,报告领导了认为建议很好但改时间来不及。现在又过了5年时间足够了吧,但北京市修订的选举实施细则仍然我行我素违法限制外地户口北京居民选举权,不可理解也不能原谅。

现在离北京市规定的区县人大代表选举选民登记结束还有20多天,北京市和昌平区人大完全有时间来纠正上述违法错误,而保证地方选举的合法性更为重要。如此重大的错误,迟早必须纠正,早纠比迟纠正好。

如果执意不纠正错误,很可能导致整个地区本次选举因违法而无效,造成极其严重的法律和社会后果。

北京不仅是北京户口人的北京,也是700多万外地户口北京居民的北京、全国人民的北京。建设法治和和谐北京,是包括700多万外地户口全体北京人的共同愿望,但和谐的基础是法治,没有法治不可能有和谐;法治和和谐是做出来的,而不是喊得出来的。北京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法治和和谐北京的建设背道而驰。可以想见,撇开全市约40%的700多万人口的人大代表选举,怎可能合法和公平?这几百万人没有自己选出的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他们的重大利益被忽视就是必然的。700多万人的利益经常被忽视和被限制,怎可能是法治和和谐城市?

今年的选举,媒体报导有外地户口居民提供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参加本市选民登记,有除我之外更多外地户口北京居民开始参选,也可能其中有人会被选成人大代表,这是好的趋势,但这仅仅是极少数外地户口人的参与,不能说明什么。

建设法治、和谐北京的历史潮流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的,做一个守法的地方权力机关,是宪法法律对北京市和昌平区人大常委会的最低要求,希望北京市和昌平区的人大常委会高度尊重和执行我国宪法和法律,做一个守法和促进法治进步的地方权力机关。

外地户口北京居民 程海 来京已8年
昌平区第71选区(东小口地区的48个社区)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01062745 chh075@yahoo.com,cn

2011年9月25日

本文反映的违法问题全国普遍存在,请广泛传播以求尽快纠正。

(责任编辑:郑芬芳)

相关新闻
【投书】京沪高铁受害者纽约酒店寻找杨洁篪
【投书】王荔蕻“寻衅滋事”案上诉状
【投书】纪念新股民刘静淑君
【投书】嘉定村民第40次到市党委请愿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