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北京人大選舉規定違法 律師要求撤銷

【大紀元2011年09月26日訊】
公民監督書兼律師法律意見書:
請立即糾正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選民登記必須由
其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出具的選民資格證明的違法規定
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程海 律師 2011年9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委員會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委員會:

截止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常住人口為1,961.2萬人,其中外地戶口704.5萬人,占35.9%,平均在京居住年限為16年,他們對北京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但他們的選舉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公權力嚴重侵害。

地方人大代表選舉法規定選民登記在選區進行,選區劃分為兩類:按居住狀況劃分,或按工作單位劃分。北京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對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的選民登記作出特殊規定:「戶口在外省市現居住在本地的人員,一般應當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的,由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

顯然,北京市的規定違反選舉法及配套規定:1、違法設定外地戶口所在地為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的第三類選區;2、非法要求他們在非居住地的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3、違法要求在本市參加選舉的外地戶口居民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出具的選民資格證明,而選民資格的審查認定依法是本地選舉機關的義務;4、違法為外省市人大設定外地戶口本市居民的選民資格證明義務。因絕大多數外地戶口北京居民不會花幾天時間和上千元差旅費回到數百甚至上千公里的戶籍地開具選民資格證明,這一違法規定嚴重限制實際剝奪了700多萬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的選舉權。

本屆北京市區鎮兩級人大代表選舉定在9-11月中旬進行。

按照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而且應當撤銷或改變北京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上述違法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有監督權,故本人依法請求有權的兩級人大依法立即撤銷北京市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保障憲法、選舉法在北京的正確實施,維護我們的選舉權。

公民監督書兼律師法律意見書:
請立即糾正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選民登記必須由
其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出具的選民資格證明的違法規定
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程海 律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委員會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委員會:

一、北京外地戶口常住居民達700多萬人,其選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現居住地受到嚴重侵害。

據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截止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常住人口為1961.2萬人,其中外地戶口為704.5萬人,占35.9%(中國社會科學院2011年《社會建設藍皮書》稱北京市登記的流動人口占實有人口的40%,實際比例應該大於此數),與2005年底相比,外地戶口常住人口增加347.2萬人,年平均增加約70萬人,占北京每年新增加人口的4%。他們分佈在各個行業,主要集中IT行業和高技術行業,建築業和服務業,為北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可以不誇張地說,北京市近年GDP增長中的大部份,主要是新遷入的外地戶口人創造的!他們大多數在京生活多年,已成為北京市永久居民,沒有他們參與,北京不可能建設成現在的模樣。中國城市化進程在30年內不會停止,北京的GDP近年不可能停止增長,沒有誰能阻止它的增長。北京本地戶口勞動力的增長不可能滿足北京發展需要,因此以前以及今後,每年都需要和吸引全國乃至全球的幾十萬勞動力進入北京市,這是不可阻擋的歷史趨勢。

令人遺憾地是,北京的某些公權力部門,不僅完全忽視外地戶口居民在北京發展中的巨大作用,反而在諸多方面限制或剝奪他們的合法權益,如非法地阻止他們依法遷移戶口至北京,限制他們必須有五年的納稅記錄才可以買房、買車,沒有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購買資格,子女上大學不得在北京市報考,必須辦理暫住證,等等。所有這些權利限制都是違反憲法、全國人大的戶口登記條例(法律)、教育法等法律規定,構成對他們違法的群體性歧視,形成嚴重的社會不公。更嚴重的是,今年北京市區縣人大代表選舉中繼續限制他們的選舉權,規定他們一般應當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如在本地參選,必須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出具的選民資格證明,

二、北京市選舉實施細則規定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選民登記必須由其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出具的選民資格證明,嚴重違反憲法和選舉法。

憲法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九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去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下簡稱選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兩類選區劃分類型是「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今年5月實施的《北京市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戶口在外省市現居住在本地的人員,一般應當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的,由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該條規定多處違反選舉法:第一,在選舉法規定的兩類選區之外,非法設定第三類選區即外省市戶口所在地選區;第二,違法規定外地戶口北京居民一般應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第三,為外地戶口居民在本地參加選舉非法增設義務——由「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第四,違法設定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選民資格首次登記的審查義務,由其本人和其戶口所在地有關機關提供選民資格證明,而選舉法等規定選民資格審查確認是居住地或工作地選區相關人大選舉委員會的義務;第五,違法干涉外省市選舉事務,公民是否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是全國人大和外省市人大規定的權限,北京市人大無權作出規定,該條規定的效力範圍顯然超出北京管轄的地域之外。

雖然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選民實際上已經遷居外地但是沒有轉出戶口的,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加選舉」。該規定不是支持北京市實施細則的法律依據:第一,該文沒有規定選舉可以在居住地之外的僅僅是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第二,「原選區」,應當是涉及居民已在遷出地進行過選民登記的人,不適用在原遷出地沒有進行過選民登記沒有原選區的居民;第三,在現居住地出生的人沒有原選區,故也不適用他們;第四,該規定制定於改革開放之初,遷出人口很少且戶口隨遷的居多,現在看該蓋條款有違反憲法和選舉法的嫌疑;第五,關鍵的是,由誰來「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民資格的確認應當是居民現居住地或工作地選區選舉委員會的義務,因此如果確需要原戶口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應當由選舉機構辦理,不應當由居民自己去辦理。

更嚴重的是,昌平區人大常委會的選舉委員會則乾脆徹底剝奪外地戶口居民的選舉權。該委員會在公佈的2011年9曰10日《致全體選民的一封信》中,規定選民登記條件是:「凡是本市正式戶口長期在本地居住、年滿18週歲(1993年11月8日24時以前出生)的公民,可到所在選區登記參加選舉」,隻字不提外地戶口北京居民如何參選,好像他們根本沒有在北京市參加選舉的權利!

總之,北京市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昌平區的做法,明顯違反憲法、選舉法的規定。

世界各國和我國選舉法均規定,居民在居住地參加選舉,這是他們主要生活和工作的地方,選舉的行為和結果和參選人的利益密切關聯。現在700多萬外地戶口北京居民中居住在北京的時間,短的1年,長的已經30多年,中位值為16年以,大多數與戶口所在地已經很少有經濟和社會方面的聯繫,有的甚至在那無住房屋無親戚。而且他們的戶口沒有遷移到北京的居住地也是北京市違法限製造成的。中國唯一一部戶口專門法律即全國人大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戶口應當登記在經常居住地(連須居住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北京市就是不給這700萬人依法遷移戶口至北京,並藉口他們的戶口不在北京,對他們選舉權等違法限制。

三、要求北京市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撤銷北京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請求全國人大撤銷或改變其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要求昌平區人大常委會立即糾正剝奪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選民登記的違法行為,北京市選舉實施細則屬於地方性法規。按照憲法、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第八十八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地方性法規……的權限是……(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保障憲法和選舉法在北京市的正確實施,保障外地戶口北京居民合法行使選舉權,本公民提出以下公民監督意見:

1、北京市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屬於越權和違反上位法的立法,應當依法撤銷,要求北京市人大代表大會立即依法撤銷該條款。外地戶口居民在京參選,只要證明自己居住在北京、是滿18歲週歲的中國公民即可,一般可用居住證明(如用租房合同或房產證)和身份證證明,由選民登記機構去調查核實選民資格,具體操作方法,可以學習全國人大網公佈的浙江義烏市多年成功做法,給外地戶口本地居住選民登記後,並致函其戶口所在地人大機關。這樣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他們的選舉權,也會大幅度降低選舉成本。

2、請求全國人大撤銷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或按照憲法和選舉法精神修改;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北京市選舉實施細則或其第三十一條。

3、昌平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儘快更正《致全體選民的一封信》裡的違法內容,明確外地戶口居民可以在昌平區的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參加選舉。

4、依法保障700多萬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的選舉權,不僅是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也是建設法治、和諧北京的需要。

參加人大代表選舉是北京公民居民行使憲法權利參與管理國家的根本政治權利,不容任何人和機構非法剝奪。因為要到平均幾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的戶口所在地去開具選民資格證明,每人平均將花費約2天時間、差旅費和誤工費平均按1000元估算,700萬人的總支出將達到驚人的70億元人民幣!這既是居民的很大負擔,也是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所以對絕大多數居民來說,回去開證明事實上不可能。因此,北京市和昌平區的選舉實施細則和做法,實際是剝奪700多萬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的選舉權。

2006年下半年我第一次參加了北京市的區縣人大代表選舉。因為我的戶口在安徽省合肥市並被北京市違法限制遷入北京,2006年9月28日我從戶口所在地的區人大開具了選民資格證明,這可能是外地戶口北京居民提供的北京市歷史上第一份這樣的證明,我也可能是史上第一個參選的外地戶口北京居民。在昌平區的居住地社區進行了選民登記後,11月8日我領取了選民證,被31位選民推薦為候選人,但在確定正式候選人時被醞釀掉了,沒人告訴我是甚麼原因和怎樣的程序。當年本人沒有深刻領會選舉法精神,誤認為北京市當時的做法合法而不合理,今年通過認真研究才發現,北京市和昌平區的做法,不僅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問題,而是非常嚴重地違法。

北京市上屆人大代表選舉期間,我在2006年10月12日給北京人大常委會和選舉委員會傳真去《緊急公開建議:建設「和諧北京」 請立即改進外地戶籍居民選民登記的不合理限制》,建議為切實保障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選舉權和方便他們參選、大幅度降低選舉成本,學習義烏市的成功做法,直接登記後由選民登記機關致函其戶口所在地有關機關。市人大選舉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口頭答覆是,報告領導了認為建議很好但改時間來不及。現在又過了5年時間足夠了吧,但北京市修訂的選舉實施細則仍然我行我素違法限制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選舉權,不可理解也不能原諒。

現在離北京市規定的區縣人大代表選舉選民登記結束還有20多天,北京市和昌平區人大完全有時間來糾正上述違法錯誤,而保證地方選舉的合法性更為重要。如此重大的錯誤,遲早必須糾正,早糾比遲糾正好。

如果執意不糾正錯誤,很可能導致整個地區本次選舉因違法而無效,造成極其嚴重的法律和社會後果。

北京不僅是北京戶口人的北京,也是700多萬外地戶口北京居民的北京、全國人民的北京。建設法治和和諧北京,是包括700多萬外地戶口全體北京人的共同願望,但和諧的基礎是法治,沒有法治不可能有和諧;法治和和諧是做出來的,而不是喊得出來的。北京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與法治和和諧北京的建設背道而馳。可以想見,撇開全市約40%的700多萬人口的人大代表選舉,怎可能合法和公平?這幾百萬人沒有自己選出的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他們的重大利益被忽視就是必然的。700多萬人的利益經常被忽視和被限制,怎可能是法治和和諧城市?

今年的選舉,媒體報導有外地戶口居民提供戶口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參加本市選民登記,有除我之外更多外地戶口北京居民開始參選,也可能其中有人會被選成人大代表,這是好的趨勢,但這僅僅是極少數外地戶口人的參與,不能說明甚麼。

建設法治、和諧北京的歷史潮流是任何人也阻擋不了的,做一個守法的地方權力機關,是憲法法律對北京市和昌平區人大常委會的最低要求,希望北京市和昌平區的人大常委會高度尊重和執行我國憲法和法律,做一個守法和促進法治進步的地方權力機關。

外地戶口北京居民 程海 來京已8年
昌平區第71選區(東小口地區的48個社區)
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01062745 chh075@yahoo.com,cn

2011年9月25日

本文反映的違法問題全國普遍存在,請廣泛傳播以求儘快糾正。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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