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互动】

刑诉法修改 进步还是退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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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08日讯】(新唐人电视台《热点互动》节目)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这里是《热点互动》热线直播节目,周二直播节目,今天还是由我来担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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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30日的时候,中国人大在自己的网站上贴出了一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那么这个草案让大家提意见,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如何进行修改。这个引起了国内外非常大的震动,国内包括司法界、律师、学术界都提出了很多疑问。那这个当中争议最大的部分,就是关于有一个部分涉嫌可能会把“强迫失踪”合法化。

那么这部分的内容,我们今天就利用这1个小时的时间来跟大家讨论一下,这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会对中国的发展,对中国的法治,对中国的未来会有什么影响?它对目前中国的法治的施行又有什么影响?

那么今天我们先看一段录像,这个是热线直播节目,希望大家能够打电话进来和我们共同探讨这个问题。好,现在我们先看一段录像。

(影片播放开始)

8月30日,中共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将“秘密拘禁”或称“强制失踪”纳入法律条文。据大陆“南方网”报导,在刑诉法修正草案的第30条、第36条和39条都可以找到秘密拘禁的条款。执法者可以以“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为理由,对当事人秘密拘禁,无需通知家属。

有人权活动者认为,以“强制失踪”对付政治异见者,在中国大陆已很常见,但即便是执行者,也知道是非法的,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强制失踪”合法化。此草案公布的这一天,正是联合国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一周年。8月30日,联合国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发布新闻公告,强烈谴责强迫失踪案件,呼吁世界各国保障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司法权益和其家属的知情权。

(影片播放结束)

主持人:好,我们现在回到直播现场。刚才我们看了一段录像,现在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这一位是中国海外民运联系会议主席魏京生先生,魏先生您好。

魏京生:你好。

主持人:这位是城市大学陈志飞教授,陈教授您好。

陈志飞:你好,大家好。

主持人:另外我们还有一位连线的嘉宾,就是中国问题专家程晓农博士,程先生您好。那我们现在先来讨论一下,就是刚才看的这段录像就谈到了这个《刑事诉讼法》的草案。

程先生我想先请问您一下,因为您曾经在人大从事过刑事法律的起草的工作,所以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草案,它的提出的过程,另外就是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有人说这个草案14年前进行过修改,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重新修改?

有的人说这个《刑事诉讼法》的案子,主要是和公、检、法的权力分配有关系,那么这个人大它既然是立法的,为什么和公、检、法的权力分配有关?为什么又要中央政法委的介入?程晓农博士想请教您一下。

程晓农:这次的《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国内已经酝酿了相当长的时间,那么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步审议了这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现在把它公布出来,说是有1个月时间可以征求各界的意见。

那么主要现在是,我看国内参与讨论的在民间方面是律师和法律学者,但是我仔细看了一下他们那些讨论内容以后,我觉得国内的律师和法律学者都回避了今天《新唐人》电视台谈的这个主题,而把问题放在了其它方面,比方讲什么能够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等等等等,包括还有监视居住相关条款。

刚才主持人问了一个很基本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这次的《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前,这个修改草案反复的经过公、检、法各方的较量?实际上这个法案之所以长期通不过,就是因为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方在国内各自为了维护他们的一些职权,或者说是为了维护他们办案的手段,而千方百计想限制所谓嫌疑人和律师的相关的必要的工作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修正案实际上是拖了很长时间。

当然如果只是从司法和立法的角度去看,似乎好像只是些技术性问题,那么目前国内的讨论也主要是在技术层面。但是我想国内之所以这样讨论,一个很大的背景就是他们在国内的环境里,不敢对中国司法制度本身提出任何的质疑,而我们是可以充分讨论的。

我想藉这个机会大体介绍一下中国跟《刑事诉讼法》相关的立法过程,和真正解释过程,我这里讲“真正的”就是指的不是表面上的宪法规定的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下面隶属有一个叫作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是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修改以后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

听起来好像这是一个立法机构独立的决定,但是刚才我们也提到公、检、法都介入进去了,为什么?实际上这里涉及到在中国政治制度里头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也就是“党大”还是“法大”?

我1985年到8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过,当时在这个机构内部就反复就这个问题有人讨论,包括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会议上,也有委员提出过这个问题,当时的委员长彭真就没法解释这件事,因为实际的情况是这样。

虽然人大常委会在宪法上规定它是最高立法机关,但是实际上它是受中共中央政治局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担任政治局委员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再加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长,对人大常委会的各种活动实行严密的控制,所有的事项、议案事先要报政治局批准。

所以他们活动的时候,也就是讨论法律修改,以及是否立某项法律,所有这些事情都是执行党中央的决定,也就是说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上面还有一个比它更高的机关,也就是所谓的中共。具体来讲,就是中共中央政治局,所以也就是说在中国是“党大于法”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实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它只不过是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政治需要来拟订的各种法律草案,走形式而已,然后在立法的技术细节上,由人大常委会负责加以处理。

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与立法机关并行的本来应该是司法机关,就包括公、检、法,但是实际上在中国这三个部门上面还有一个中共中央的代表机构,就是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政治法律委员会,这是一个在党章里没有明确写明的,而事实上宪法里也没有写的,一个真实的控制立法和司法的机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政法委它实际上协调的是立法和司法,也就是说立法、司法在中国都是通过政法委来最后权衡决定。所以这个《刑事诉讼法》在它的修正案的起草过程当中,会和公、检、法反复的折冲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公、检、法实际上和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政治架构里处于平行状态,它们公、检、法在中国不是国务院下属部门,而是一个和人大常委会并行的部门,都统一受中央政法委领导。

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从法律角度认为必须要修改的东西,可以被公、检、法的任何一个部门为了它们的部门利益而被推翻,然后政法委为了公、检、法处理案件方便,经常是偏向公、检、法。

所以这次有很多人谈到,以往的《刑事诉讼法》里边存在大量的毛病,都是为了方便公、检、法的。比方讲这个伪证问题,《刑事诉讼法》过去规定,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律师不得做出与公、检、法不同的解读,否则就有可能被定为伪证罪。

这次做了很小的一点修改。但是司法界,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学者都提出一个共同的疑问,那就是中国的伪证,更大程度上,更多的情况下,实际上是由公安、检察、法院三方面造成的,也就是说在办冤假错案的时候,制造伪证的常常正好是司法机关,那么如何制约它们?中国现在没有任何法律,实际上只能靠中央政法委去协调平衡。

所以这个问题暴露出一个基本的要害,就是在“党高于法”的情况下,法律在中国只不过是党用来统治老百姓的一个工具而已,在中国谈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有效性是被党任意玩弄的。

主持人:好,程先生谢谢您的介绍,我想很多观众会对这个很感兴趣。那我们现在先来看下面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次立法的过程当中,就是修改的当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第30条、36条和39条,里面就是说把一个人失踪以后,就是警方把人带走以后,在某种条件下不需要通知家属。那么这个在一般西方人认为,这就是“强制失踪”,所以西方媒体对这个报导的很多,好像认为对持不同意见者就是玩“强制失踪”,要把它合法化了。

那我想问两位嘉宾一下,似乎很多人认为,这一次是公安系统赢了大盘,公安赢的最多,那么显然这个公安和西方的警察的概念好像不是一回事情。在我们知道西方的警察他就是一个服务的,而且是地区性的,但是显然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当中突显了公安的权力,就是它能够在立法过程当中得很多东西。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就是西方和中国的公安或者警察,它有什么很大的区别?

陈志飞:这个主要就是……我首先说一下,大家可能觉得奇怪,因为我也不是搞法律的,为什么今天你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我也做了一些研究。因为这个问题实际上牵扯到很多中国人的利益,包括我们这些勇于讲真话的,生活在海外的华人的利益。

就讲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年初的时候,中共对一个华裔的美国公民,他的名字叫作薛峰,去年的时候它进行了处理,当时它不允许这个薛峰作为一个华裔科学家,就是接受他的家庭的各种各样的照护,不允许他见家人,开庭的时候也是不允许外人参加,连美国的大使洪博培都被拒绝在外。而且它这个监视居住长达32天,违反了中美领事协议中提出的,在4天之内必须要通知美国政府的这么一个情况。

所以说对我来讲,你想这个好像是发生在我身上一样,因为我们的身份很相似嘛,他是搞科学的,我在这边做学术工作。所以说中国的这种法律,就刚才您主持人提的法律条款,它也可以适用于中国人,也可以适用于海外的华人,那么你说的这个东西我觉得是非常切身我们的利益的,所以我对这个事情表示关心。

您刚才说的这个过程牵涉到西方一个叫“审前调查”的事情,或审前发现。在中国在刑事诉讼这方面,在民间是由公安局来完成,在党内或者体制内是由监察院来完成,我们看到的很多都是由公安局来完成的。

现在外界普遍猜疑它为什么要把这个尺度放宽?表面上看,原来的监视居住可以到6个月,在你们家观察你;现在必须在24小内通知家人。表面上看好像是改善了,但是它又有刚才你说出的那3个条款,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或国家安全,反恐、反贪、阻碍侦察这几个条件下,它可以无限期的推迟通知家人你的具体地址,也就是说你可以永远失踪下去。

这种条款完全适于年初发生的艾未未这种案例,因为艾未未是4月3日被迫失踪的,强制失踪,到6月22日才出现,失踪长达81天,世界上没有人知道他在哪里。之前还有高智晟,还有其他很多的人。西方现在普遍发现这种被迫失踪的人越来越多,以后可能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它镇压力度要增加,这种被迫失踪案例会更加增加。

我觉得它增加了这个条款,就是为了方便公安办案。表面上看,如果你读它的原文,从原来6个月的监视居住到现在24小时必须通知你,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你实际上一反,任何人都会纳入到这3、4个观察当中。

魏京生:过去这个监视居住条款,包括所有的限制自由的刑事诉讼案都规定,只要你限制了人身自由,必须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这个现在并没有进步,它是等于重申了这一条以后,后边加的很多条,特别是最后那个话尾巴,认为“妨碍侦查”,那就是它认为需要它就可以做,对不对?

实际上这次这个《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争论最激烈就是这一条呢?当然外国人说得就比较绕一点,什么“强迫失踪”,中国人理解就比较麻烦。简单的说就是把非法拘禁变成合法的。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里有非法拘禁,你不经过合法的条件,你把人身自由限制了,这通称就是“非法拘禁”。你非法拘禁的那些人,不管是警察还是什么人,你只要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你就犯法了。

(待续)

(据新唐人电视台《热点互动》节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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