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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外所得最低税负102年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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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1日电)财政部次长曾铭宗今晚表示,财政部9月底已发布解释令,放宽攸关海外所得纳最低税负的相关规定,将自明年1月1日实施。

媒体报导,总统府国策顾问、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长黄正胜上午在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年会致词,向总统马英九提出建言,认为课征海外所得阻碍台商回台投资意愿,也提到销售房屋的公共设施比例问题。

曾铭宗晚间在行政院记者会表示,财政部已在9月27日发布解释令,放宽所得税法对“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相关规定。

他说,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海外所得在一课税年度超过新台币100万元,且在台湾有户籍者,在中华民国居住满1天就要课最低税负。自明年1月1日起,将放宽为居住满31天才要课最低税负。

曾铭宗表示,若在一课税年度内于国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也要课最低税负。

他说,“生活及经济重心”将依是否享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及农保等社会福利,或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事业等指标综合认定。

房屋公设比例问题,内政部次长林慈玲在记者会表示,黄正胜反映车道是否应纳入未购买车位者的公设比例,相关建筑法规没有规定,仍有讨论空间。

她说,内政部从民国99年到100年两度修正定型化契约,规范定型化契约应写明主建物、附属建物和阳台雨遮坪数,且屋檐、雨遮不能计价,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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