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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修法 台卫福部态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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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龙瑞云台北16日电)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纳入代理孕母相关规定。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让代孕者与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缘关系。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邀请卫生福利部针对法案询答。

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江惠贞引述医界报告指出,目前22岁至40岁育龄期,约30万人可能有不孕症状,其中属于女性子宫方面有受损者约占不孕妇女1成至2成。

江惠贞、苏清泉等委员提出版本增订受术夫妻条件、代孕者条件、代孕契约、中介机构及胎儿与受术夫妻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以妻子先天无子宫或子宫因病切除不适合怀孕者才能寻求代孕。

江惠贞也提到代孕者需生过小孩,年龄限定在20岁至40岁,为避免代孕行为物化或商品化,应限定代孕次数并在法源中纳入互助精神,代孕者仅代理怀孕与代孕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其血缘关系属于受术夫妻。

江惠贞说,为避免受术夫妻提起亲子之诉,建议直接将代孕生殖的子女与代孕者关系要与民法脱钩,因此新法应排除民法1063条适用。

民进党籍立法委员尤美女及叶宜津等版本认为,对婚姻以外有行人工生殖需求者,如单身女性且具有养育子女能力,有生育需求者应开放使用人工生殖法。

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指出,代孕生殖法在民国93年提出,经过5年多的讨论以专法规定,并将人工生殖法与代理孕母脱钩。

邱文达表示,支持代孕原则,透过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纳入,目前重要的是在配套及管理。国民健康署长邱淑媞表示,代孕者在怀孕期间仍有反悔权,怀孕24周内可以选择人工流产。

邱淑媞指出,卫福部版本已在法规会,将在民国103年1月3日开会讨论,依行政程序再送到行政院讨论并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希望在几个月内可以送到立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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