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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公教生育给付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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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教人员保险法部分条文,增列应给与2个月生育给付。

公保法规定,保险对象包括法定机关编制内有给专任人员、公立学校编制内有给专任教职员、依私立学校法规定,办妥财团法人登记,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的私立学校编制内有给专任教职员。

现行公保法规定,保险包括残废、养老、死亡、眷属丧葬及育婴留职停薪;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增列生育。此外,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保险俸(薪)额7%到15%。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被保险人符合缴付公保保费满280天后分娩、或缴付公保保费满181天后早产等规定者,给与2个月生育给付。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副人事长张念中晚间受访表示,现行公教人员请领生育补助是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办理,可请领2个月薪俸额,修法后生育补助纳入公保给付,主管机关改由铨叙部。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公保法修正增列2个月生育给付后,劳工保险的生育给付标准应配合修正提高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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