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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部:资遣教师需合法定程序

【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至中台北14日电)台高教工会指许多大学以“超额”为由,强制资遣专任教师。教育部表示,资遣教师需合法定程序,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现职已无工作可担任,才可资遣。

高教工会日前指出,接获许多教师投诉,私校巧立“超额教师”名目,强制资遣教师;然而教育部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求系所生师比需低于32(生除以师,数字越低越好),也就是“最差标准”;私校却将其视为最高标准,一高于32就资遣教师。

高教工会认为,依据教师法第15条“资遣”的要件,仅限于学校减班、停办、解散及教师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并没有“超额”的条目。

对此,教育部人事处副处长李秉州指出,教师资遣要件除依教师法第15条,私校还需依“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

上述法令明订,“教师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现职已无工作且无其他适当工作可担任,得由私立学校依相关法令规定程序予以资遣”

李秉州解释,私校不会以“超额”为理由呈报资遣案,但“课程调整”导致教师无课可上,也符合资遣要件。而资遣原因的认定,由学校的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再经教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