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扶不扶”的焦虑能靠立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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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09日讯】不知不觉间,“扶不扶”的问题似乎在中国大陆被议论了若干年。然而直到今天,中国社会仍对这一原本发乎本能、不必思考就知道如何选择的行为充满着无限的焦虑。2013年12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针对近14万人进行的调查显示,多达84.9%的受访者坦言自己存在“扶老人”的道德焦虑。作为对此“焦虑”应负缓解、消除之责的国家管理者,中国各地的官方部门似乎更倾向于通过立法来予以根治。

就在近日,江苏省文明办主任杨志纯在关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主题发布会上提出,“要在未来五年内,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等行为进行立法”。其中,针对“被扶老人反诬搀扶者”的问题,该负责人还表示,“因跌倒行为被扶了的人,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

除了江苏以外,北京也已于去年7月,在首次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中如是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深圳早在2013年8月就已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与此同时,河南省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示要保护救助者的权益。

上述这些举措似乎在告诉人们,只要在法律条文中保障了施救者的权利,那么,今后再碰到老人摔倒时,路人便会毫不犹豫的上前搀扶。“扶不扶”的社会焦虑也将至此得到缓解。不得不说,这种想法颇有些一厢情愿。若细看上述规定,我们就不难发现,几年前当法律这柄利剑直指施救者时,没有人会想到,如今它却转而指向了被救助者。也就是说,对中国那些立法者来说,矛盾的双方不是你错,就是他错。在“扶老人”的事件中,不是搀扶者的错,就是摔倒老人的错。

然而,有资料显示,今年截止到10月以来,在149起同类案件中,除了摔倒者诬陷扶人者的84例之外,还有实际撞了人、却冒充好人的另外32例。可见,矛盾的双方似乎都存在着需要法律来监督、规范的可能性。作为立法者,又怎能如墙头草一般,毫无标准的两头倒?对此类“扶老人”事件一直关注的人就会发现,早在几年前,官方的这株墙头草是倒向摔倒老人这一方的。

最令人瞠目结舌的是2007年的“彭宇案”。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将扶起她的男青年彭宇告上了法庭,声称这位大家眼皮底下的好心人,其实是撞倒自己的肇事者。而主审法官仅凭“如果不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他就不应该去搀扶老太太”的歪理,最终判了彭宇“罪名成立”。显然,在这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大法官眼中,“举手之劳”并不在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

无独有偶,2009年发生在天津的“许云鹤案”让国人由“扶不扶”引起的焦虑症再度复发。男主人翁许云鹤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地受伤,便立即停下车来为其包扎;然而,得到的结果却是被老人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有罪、要求赔偿10万元。而法院给出的理由则更为奇葩,声称是由于被告的车停的离老人太近而致使其惊慌失措、从而摔倒。

如果说,摔倒的老人讹人是让无数好人从此认为“好事不能随便做”的始作俑者;那么,上述持续发生的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则该毫无疑问的被视为是导致国人普遍产生“扶不扶”的焦虑与恐慌的直接推手。从这些由判决而出产的肇因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法律不能彰显公平、正义,无论多么用心的在“立法”上做文章,都将无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或许有人会辩驳,如今立法不是规定,救人者不必举证吗?这不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好人的利益吗?对此,我们需要指明的是,法律的作用并非是先入为主的保障纠纷、矛盾中的个人,而是要保障整个事件发生的全部真相。在每一起案例中,真相是否都是“救人者并非肇事者”,我们仅从今年149起案例中,有32起是“撞人者冒充好人”的真实案例中就不难得出答案。因此,只要法律总在刻意的保障某个人的利益,而非去竭力还原真相,就必然会有失公允、从而导致错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幅有人伸手扶起摔倒老人的画面中,我们不仅需要竭力还原这一定格的瞬间背后所存在的真相,更需要追根究底的去探寻撞人者为了逃避责任假装好人,或是老人自己摔倒却硬要诬陷好人的真正动机以及引发这一动机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如果说,人人以为撒谎、行骗是保护自己、获得利益的最佳途径的想法是由人心不蛊、道德缺失而促成,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又是由本身就不重视道德、企图靠谎言来蛊惑民心的政治集团一手酿造;那么,此次各地硬着头皮“立法”就只能被视为是官方作秀、以平息众怒、民怨,实则根本无法缓解、消除人们对整个社会道德沦丧的恐慌与焦虑。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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