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旗应挂回原处

旧金山中华总会馆撤旗案最终判决理由书: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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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 7月25日下午,旧金山高等法院发布了法官魏斯曼(Rebecca Wiseman)在20号签署的最终判决理由书,认定2013年5月25日,时任驻美中华总会馆轮值总董黄荣达在月会上通过了撤下中华民国国旗的动议,是违反章程的无效行为。

2013年5月25日,中华总会馆时任总董黄荣达在43位商董出席了月会,投票结果是21票赞成、20票反对、1票弃权、1票不知去向的情况下,通过了撤下大堂内青天白日满地红旗的动议,并在几天后完成撤旗行为。按照中华总会馆的章程规定,重要动议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商董投票才能通过,一般动议的则需获得超过二分之一的支持。当天的投票结果还没有过半数的商董支持撤旗。同年10月,黄荣达被同为中华总会馆和肇庆总会馆商董周达昌、关宗鲁和张耀廷告上法庭,认为其撤旗违反章程。

撤旗案初步获胜 原告再次重申撤旗违反章程
6月14日,中华总会馆撤旗案诉讼的原告周达昌(右)、张耀廷(左),与中华总商会资深商董林炳昌一起,在中华总会馆内会见记者。(李霖昭/大纪元)

7月25日的最终判决理由书中,法院宣布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中,针对撤旗的部分获得全胜。法官认定被告黄荣达在2013年5月25日宣布通过只放美国及加州旗,撤走与旧金山中华总会馆有多年历史渊源的中华民国国旗的动议,他作为时任法定董事,对旧金山中华总会馆违背了应有的信托忠诚义务。

判决认定该动议并未获得与会商董的半数同意,为无效动议,命令中华总会馆之陈设应恢复到2013年5月25日投票之前的摆设原状。

法官引述中华总会馆的历史与章程,认定陈列中华民国国旗与否是属于中华总会馆的重大事项。这份民国十九年公布的中华总会馆章程一直沿用至今,其第26条:“递年元旦及国庆纪念日,均开全体庆祝大会,并请著名人士演说,以宣扬国光为前提”;第31条“本总会馆对华侨全体应尽之义务”中的乙项“每届国庆纪念、其他庆典、预期通知侨众志庆”,都反映中华总会馆与中华民国有历史的渊源。法院规定,将来若再有该争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商董的投票通过。

被告曾向法官声称,挂国旗属于政治活动,超出中华总会馆的许可活动范围。法院作出事实认定,引述证据中有中华总会馆过去在网页上多年刊登“本会馆鼓励在美华人竞选公职及支持中国内民主运动”及与中华民国丰厚的历史渊源,而否定被告该论点。

被告也曾争议中华总会馆章程中的一些“选举”字眼应翻译成英文的“挑选”(select),质疑法院最初认同的章程翻译版本。可是,中华总会馆代表律师自己曾在审判中提交的翻译及所有审判中的证人均将章程中的“选举”翻译成英文的“选举”(elect),且被告后来推举的这位有新意的译者在章程的一些地方也把“选举”翻译成“选举”(elect),前后翻译不一致。因此法院明言拒绝采纳被告后来举荐的译者对章程作出的翻译,并作出解释,回应了被告的关于翻译的修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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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总会馆撤旗案的原告首席代理律师邵宜台。(本人提供)

原告代理律师邵宜台表示,这份判决理由书可以确定青天白日旗必须要被放回中华总会馆。因为中华总会馆的每一位商董都对总会馆有忠实的义务,所以任何一位商董都有义务提议中华总会馆履行法院的判决理由书,有义务让中华总会馆合法、合章程。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或请求法院对轻视民事厅的法庭命令进行刑事处分。

邵律师还表示,请求判定撤旗无效、应恢复原状的是属于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内容,而这项诉讼请求是针对所有被告,包括作为名义被告的中华总会馆。法院对第三项诉讼请求采用的是宣示性判决,并不会因案子是否被上诉而被中止执行。因此,这面象征自由民主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是必须会被放回中华总会馆。#

责任编辑: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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