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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归来遭解雇,雇主面临法庭多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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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1日讯】凯利是滑铁卢地区一家按摩与水疗师学院的讲师,她于2004年受雇,其工作职责包括授课、监督按摩诊所及学院外联项目。学院每年有三个学期,1月,5月,9月开课。凯利的平均工作时间为每周25小时。

2012年,凯利喜事临门,当上了妈妈。2013年10月,凯利结束产假,回到学院,准备在新的秋季学期上重新投入到工作的正轨上。不过,一年的光景里,物是人非,凯利在2013年7月收到了新学期的课表,她发现,自己不但从主要授课教师变成了课程助理,每周的工作时间也从原来的25小时减为19小时。每周薪水更是从832元跳水到558元。

她写邮件询问教学主任约翰逊女士,“按照我对劳动法的理解,我在产假结束后应回到和休假前同样的岗位上,我应当仍是治疗课的主要授课教师,而不是助教。”

约翰逊女士回复到:“先看看这学期的4门课进行得如何,你现在又要工作,又要当妈妈,这是个很大的调整。”

接到这封邮件后,凯利在2013年7月向安省劳动厅投诉了学院。

2013年10月份,凯利正式回到学院上班。她发现单位的环境和气氛变得“怪怪的”,同事们都对她爱理不理,她再也无法像从前那样和同事们和谐相处了。

2013年12月,秋季学期快要结束的时候,凯利向约翰逊女士询问春季学期的课程安排,却又被泼了一盆冷水,约翰逊在邮件中写道:下学期我们不能为你安排任何执教、诊所或是外联的工作。

凯利接着问道:请问学校基于什么理由,停了我的这些职位?

约翰逊回答:学校没有停你职位,我们祇是下学期不需要你的服务了,如果你想在5月份的夏季学期继续任职,请把你的日程发给我。

凯利感觉不妙,随之咨询了劳工法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凯利撤销了在劳工厅的投诉,转而将雇主告上法庭。凯利选择的诉讼平台是隶属于安省高院的小额法庭。小额法庭可以给予原告赔偿上限为25,000元。

来自案例: Bray v Canadian College of Massage and Hydrotherapy, 2015 CanLII 3452 (ON SCSM)

从外行看热闹的角度,我们大概都看出了端倪:学院认为新妈妈凯利刚休完产假,不能胜任从前的职位,所以先“减小时降工资”。而得知凯利向劳工厅投诉,校方又心存不满、伺机报复,直接停了凯利的课。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学院单方更改凯利的课程安排,是否是对凯利初为人母的“歧视”?学院随后的停课举动,是否构成了对凯利的“非法解雇”?

本案虽是小额法庭的判决,但无论是凯利的律师,还是断案的法官,都经验丰富,引经据典,其案例的价值毫不逊色于高等法院的判决。

在法官判决中,我们至少学习到两点重要的劳工法知识点:

1.凯利的雇主侵犯了安省的《人权条例》(Human Rights Code)的第5条第1款

2.凯利的雇主对其“无限期临时解雇”(Indefinite Lay Off),其行为等同于“架构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

本期,我们重点讨论一下《人权条例》第5条第1款对雇员的保护。请看Human Right Code 条文:

就业

5.(1) 每个员工在雇佣关系中都享有获得公正待遇的权利,雇主不能基于以下理由歧视雇员:种族、籍贯、族裔、出生地、肤色、公民身份、性别、性取向、年龄、犯罪纪录、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残障。(1990年安省法规修订版。)

一旦雇员遭受上述歧视,要怎么补偿呢?人权条例的第46条这样解释:

民事赔偿

46.1 (1) 如果民事法庭认为诉讼中一方的人权受到侵犯,可下令要求侵犯者给予被侵犯者金钱补偿,包括对被侵犯者尊严、感受、自尊心的弥补。

凯利在诉状中,指称自己遭受到雇主基于“性别”和“家庭状况”的歧视。这样的指控如何可以证明?案例法 Peel Law Association v. Pieters (2013) 确认了三条原则:

1.原告方属于人权条例保护的人群

2.原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3.原告所受的不公正对待是基于人权条例中所涵盖的范畴

法官在判词中运用了这三条原则,认为凯利的案情全部符合:

1.首先,凯利从2013年开始休产假,她依然是学院的雇员,雇佣关系存在,因此受到人权条例的保护。

2.其次,凯利再次回到单位时,的确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她的课时和工资都被削减,返工后3个月直接被无限期停课。

3.从学院的态度和行为推定,凯利遭受的不公对待很可能是由于她的性别和家庭状况。凯利在生小孩之前的9年里,从来都没有被减过课时。况且,教学主任约翰逊女士的邮件中已经不打自招的解释出来了:“学院给你减少课时是怕你刚生完孩子,没法兼顾母亲和教师的职责。”

判定了歧视的存在,学校应当作出怎样金钱补偿?

法官接着援引了2013年以来相似案例法的赔偿数额,而最终决定,学院应给予凯利2万加元的赔偿。

请注意,这2万元并不是本案的全部赔偿,而祇是针对“人权条例侵犯”一项指控的赔偿额度。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不光是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Tribunal)才能对侵犯人权法的行为作出裁决,安省高等法院,包括小额法庭也可以。

被非法解雇到哪里投诉,可以参考:

http://www.workersactioncentre.org/wp-content/uploads/downloads/2012/06/fs-courtormol-eng.pdf

在下期文章中,我们将一起探讨法庭对“架构解雇”问题的分析和处置。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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