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解约扣全额 台消基会吁交通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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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19日讯】邮轮出游越来越受大众喜爱,消基会调查10家代理邮轮的旅行业者后发现,因交通部让业者可自订解约规定,造成消费者在7或14天前取消行程时,有8家业者可全扣团费等不利消费者权益情事,质疑交通部失职。

消基会公布,7月14到17日间调查8月3到6日为预订上船期间的邮轮消费内容,调查对象为10家代理公主邮轮及丽星游轮国外团体旅游的旅行社。

消基会董事长游开雄说,调查结果显示,竟然多达8家业者规定,7或14天前取消行程扣100%团费。

他也说,因为没有邮轮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消基会参照“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对比旅客于旅游活动开始前解除契约者,依据解约时间不同,应该赔偿的规定,发现以上团费全扣的8家都不符合参照的规定,仅2家符合。

他强调,消基会还发现,交通部观光局于104年间订定“旅行业办理邮轮国外旅游应注意事项”,多数业者恐怕是依据此行政指导,才自订解约的相关规定,而且这8家业者是否已将自行订定的规定报观光局备查,也不得而知。

此外,消基会也发现, 有6家业者收取58%或50%的定金,超过参照的“观光旅馆业与旅馆业及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范本”所规定,“不得逾约定房价总金额30%”的定金收取比例。

另外4家,则要先缴交新台币2000到5000元不等的订房作业金(非属定金),正式订房成功后,再规定30到35天内缴交全额团费,也是高过参照的标准。

游开雄说,交通部应该自订游轮业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应该“开大门”让业者自订规定,使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持续施行,而且有的业者在规定中自行订定排除适用国内相关法规的条款,都已违反消保法,质疑交通部失职,呼吁交通部尽速改善。(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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