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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高院裁决:“三振出局”惯犯难获减刑

图为加州高等法院。(大纪元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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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周凤临综合报导)7月3日(周一),加州高等法院裁决,法官在决定“三振出局”的惯犯能否获得减刑方面具有广泛裁量权,不须按照2012年通过的36号法案判决减刑。

周一(3日)这起4票赞成、3票反对的判例,等于法官可以不受36号法案的约束,自行决定以拒绝犯人减刑申请。由加州州长布朗(Jerry Brown)任命的法官莉昂德拉•克鲁格(Leondra R. Kruger)在本例判决中加入了保守一方。

这一决定对于近年来加州陆续通过的36号法案、47号法案,试图释放更多囚犯的具体实施和执行有深远影响。36号法案规定,“三振出局”的惯犯若第三次被判的罪名并非严重罪行或者暴力犯罪,那么囚犯可以有资格申请减刑。

3日的判例则将囚犯是否能够获得减刑的判决权力交到法官手中,即若法官认为囚犯“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那么可以拒绝其减刑申请。法官可根据囚犯的过往犯罪历史,在监狱的表现以及其他证据来作出这种判断。

在36号法案通过的2年之后,加州选民通过了47号法案,对犯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定,只有在囚犯可能再犯有杀人、性侵犯、儿童性侵或者其他严重罪行,或者对死囚和无期徒刑外,才可能不给予减刑。

但以法官塔尼•坎蒂尔-萨科耶(Tani Cantil-Sakauye)为首的多数法官周一认为,被判处25年以上的“三振出局”的惯犯,不在47号法案适用范围之内。坎蒂尔-萨科耶在判决中写道,如果这些人也适用47号法案,必将导致更多的惯犯或者暴力罪犯被释放,超出原先36号提案的预计。

47号提案将一些原来属于非暴力的重罪定义成为了轻罪,但坎蒂尔-萨科耶法官表示,47号提案的材料中并未提到,将会影响对“三振出局”的惯犯的判决。

这一判决是源于2名根据“三振出局”被判决25年到无期徒刑的囚犯大卫•瓦伦西亚(David J. Valencia)和克里弗德•保罗•恰尼(Clifford Paul Chaney)的上诉,他们2人都符合36号法案可以有资格申请减刑的条款。瓦伦西亚的罪名包括绑架、犯罪威胁及殴打妻子;恰尼则犯有持械抢劫及3个毒驾。

一名图拉姆勒县(Tuolumne County)法官拒绝给瓦伦西亚减刑,认为他的释放将危及公共安全,尤其是对妇女的安全。

阿玛多尔县(Amador County)的法官也拒绝恰尼的减刑申请,称恰尼极有可能再次毒驾。◇

(此文发表于1141C期旧金山湾区新闻版)

责任编辑: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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