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

公司法股王条款拟设门槛 台绩优公司才适用

【大纪元2017年09月11日讯】公司法修法,针对“股王条款”可能产生弊端的疑虑,经济部拟增订条款,设定“绩优厂商”门槛。次长王美花表示,门槛条件应由金管会制定;修正案预计本周送院,纳入下会期优先法案。

经济部次长王美花今天主持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相关议题公听会,与业者及相关单位就“公司治理人员”、“申报股东名簿”及“二次盈余分派”等3大部分进行讨论。

因应部分获利较好的公司,希望一年内可以多次配息,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松绑公司一年可分配二次盈余,被称为“股王条款”。

不过,若“期末”盈余分配须经董事会决议后送股东会决议,会与“期中”股息分配时间间隔太短,因此经济部采取让现金盈余分配只须经董事会决议的配套措施,但在会中受到质疑。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代表陈峰富表示,若现金股息发派仅须经董事会决议,可能遭有心人士操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经过会中讨论,经济部拟增订条款,设定“绩优厂商”门槛,也就是通过主管机关审核的公司才适用股王条款,避免弊端。

王美花表示,由于这是适用公发公司的法规,详细门槛条件应由金管会制定,但方向应该包括:过往长期以来公司治理状况良好,有盈余等。

而“公司治理人员”与“申报股东名簿”两项相关规定,今天也引起不小的反弹声浪,针对“公司治理人员”,反对意见认为非公发公司没有可遵行的办法,对其资格、职权及责任定义不清。王美花表示,公发公司的部分,金管会订有相关规定,商业司则未对非公发公司部分订立规定,目前拟准用金管会条文,作为补强措施。

“申报股东名簿”部分则遭批“扰民”,影响16万家非公发公司,王美花解释,这项条文是为配合国际洗钱防制相关规定,若按照最严格要求,应该是要揭露实质受益人,但经济部认为查核认定难以达成,因此沟通争取以股东名簿的方式处理,循序渐进。

经过一番激辩后,经济部拟向财政部勾稽取得首次股东名簿的申报资料,若公司有变更,再向经济部更新,目前拟规定必须变更后30天内更新。至于资料的建置维护,经济部拟由商业司以封闭式系统管理,避免资料外泄,后续可能视情况交由集保中心等经验丰富的民间单位负责。

王美花表示,这次公听会结束后,经济部将尽快进行相关条文修正,预计本周送行政院,列为下会期优先法案。(转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