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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一热签了合同,就不能反悔吗?

露营房车。(易文/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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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30日讯】阿伯塔的唐森女士兴致勃勃去逛RV房车展,在现场的热烈气氛和销售人员的高超“劝说”下,当场支付2,000元定金,订下了一辆美丽的房车。

不过,唐女士离开会场不到2小时,就开始后悔自己冲动购物决定。她换件衣服,启动汽车,再次来到车展的销售处,希望取消这份意外的合同。话说买了昂贵的名牌包包首饰都有回旋余地,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货,更何况是上万元的房车!不过刚才还热情洋溢的销售代表立刻一盆凉水浇上来,告诉唐女士:这不可能。

唐女士觉得:“我搞不懂了,我又不是过了好几天才反悔,总得给人至少一晚的时间想清楚吧。”

唐女士这才明白:自己不光是支付了订金,而且已经签署了买车的书面合同。买车的合同没有“冷静期”(Cooling off period),一旦您签了字就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是违约方。这样的规定,在阿伯塔省适用,在安省也适用。

不过唐森女士没有就此认账,她向《环球邮报》报告了这件事情,当邮报联系房车销售商询问后,唐森女士获得了订金的退款,合同被取消了。

阿伯塔汽车协会(Alberta Motor Vehicle Council)的发言人约翰表示:汽车合同虽没有冷静期,消费者也不用一筹莫展,如果消费者认为车行推销行为不当而向汽车协会投诉,在多数情况下,如果销售商确实理亏,还是会将定金退还,合同取消。

有几种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交易事务,其合同是有法定的“冷静期”,在安省,这些合同包括:

• 从上门推销员处购买产品和服务

• 为健身俱乐部提前支付的费用

• 购买新建的柏文单位 (由《共管公寓法案》规管)

• 获得“payday loan” 工资日短期小额贷款 (由《工资日贷款法案》规管)

• 购买分时度假住房(Time share)

上述几类合同,在书面合约中都会有 “冷静期” 的相关条款,给予消费者回家考虑和后悔的机会。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取消合同、获得订金退款,取消的方式是向销售方发出“取消函” (Cancellation Letter)

商家误导消费者,1年内可取消合同

商家误导消费者,常见的违法行为可包括:

• 谎称自己拥有某项执照或认证

• 为某件商品出示虚假的安全或质量认证

• 谎报产品的样式、等级、质量、型号

• 承诺要给予消费者某种产品或服务,但实际上根本做不到

• 向消费者推销并非必须的修理或更换

如果商家确实在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在1年内取消合同。

送货太晚,可作为理由取消合同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在商家承诺送货的30天内,商品依然没有送达,消费者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退款。当然,如果消费者不在意时间长短,也可以接受商品,放弃退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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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经纪费过河拆桥,结果事与愿违

如今,大多地区的房价水涨船高,地产经纪的费用也成了一笔不菲的开支。有的房主打起了小算盘,认为可以在用够了经纪的服务后,将其甩开,自行成交。

2012年10月,买家蓝姆夫妇从kijiji上看到了金先生私自售房的广告,并到金先生家看房。这并不是蓝姆夫妇第一次光临金先生的房子。早在2011年,金先生就曾挂牌出售,当时蓝姆一家路过房产看到售房告示,就已经进屋转了一圈,有所了解。

虽然蓝姆夫妇声称,买家看房完全是和金先生的私下往来,并未涉及到地产经纪。但经纪的书面证词和双方的邮件往来却证明,地产经纪带着蓝姆一家看了金先生的房产,并为之解释房屋的状况和售价等问题。

在11月1日,也就是经纪合同刚刚过期后的第二天,金先生将房产私售给蓝姆夫妇。随后,金先生写邮件给经纪说:感谢你花的时间和精力,但这个房子是我自己卖出去的。抱歉没有佣金,我只能给你2,000元作为酬劳。

如果过河拆桥真的这么容易,地产经纪们岂不是都要喝西北风去了?因此,为了保障地产经纪的劳动和服务不会付之东流,多数雇佣经纪合同中都有一项的至关重要的条款,叫“Holdover”,适用于买、卖双方。

这项条款通常会规定,即使雇佣地产经纪的合同过期,在一定时间内,买方或卖方可能还是需要支付佣金,前提是成交的地产在合同有效期间(Listing Period) 被展示给买方。这段Holdover 期有多久,是由客户和地产经纪协商决定的。

这样,地产公司就将卖家金先生告上法庭。双方在2012年3月签署了地产经济合约,规定佣金为售价的5%, 并附加90天的Holdover period。 合同在2012年10月30日截止。合约中特别写道,只要买家在挂牌期间被带来金先生家看房,或者买家在挂牌期间通过任何方式知道这处房产,如果金先生在Holdover period里将房子私售给买家,都一样要支付佣金。原文是这么写的:“anyone who was introduced to the Property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or shown the Property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案例来源, Canlii.org: Sutton Group v. Kim, 2014 ONSC 891)

法官判决是: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在经纪挂牌出售期间,无论买家是被“介绍”给该房产(Introduced to),还是由经纪带着看房 (Shown),都会触发“Holdover”条款的生效。在本案中,“介绍”发生在2011年,但“经纪带买家看房”确实发生在经纪挂牌出售期间。房子成交时,Listing period刚刚结束,Holdover条款生效。金先生需要付给经济5%的佣金外交利息,同时,还要承担原告方经纪的部分律师费约$8,750。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看官感受到了Holdover条款的严厉了。

(本文作者不是律师,所写内容不能作为法律建议。如果读者涉入具体的法律事务,请及时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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