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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重视儿少权益福利 制定推动多元儿少政策

桃园市副市长王明德(中)和儿童宣导大使团合影。(桃园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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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为倡导《儿童权利公约》,保障儿少生存、健康、平等、受教育等权利,桃园社会局响应11月20日国际儿童人权日,主办“107年国际儿童人权日巡回宣导”活动,14日举行“儿权宣导大使团授旗仪式”,儿童宣导大使团将于桃园市13区举办20场校园巡回宣导,各局处都重视儿童权益和福利,定期召开跨局处会议,共同推动儿少福利、教育、卫生等各项政策,精进本市有关儿少各面向政策的制定与推动。

桃园市副市长王明德(右)授旗给儿权宣导大使团代表。(桃园市府提供)

桃园社会局长古梓龙表示,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之后各国将11月20日订为国际儿童人权日,宣扬对儿童权利维护的重要性。《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与《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对儿童及少年的定义相同。《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以及第13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对于儿童的自由表意权,我们应给予相当尊重。

儿权宣导大使代表宣誓。 (桃园市府提供)

古梓龙指出,桃园市府自2013年起遴选“儿权宣导大使团”少年代表,今年自14日起至11月30日,将于桃园13行政区进行校园巡回宣导,首站以桃园市政府出发,针对市府各机关首长及人员进行宣导,让市府团队推动政策的局处首长,更加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涵,期望每位儿童能够认识自身权利,每位大人能够了解并维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营造适合儿童成长的优良环境,打造更适切的儿少政策。◇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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